(2011)闽刑终字第110号(4)
28、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证实从案发现场闽DBK037轿车内提取手机号码为13400765675的手机一部。
29、厦门市第三医院住院病历、病危通知书、死亡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单、手术记录单,证实沈某财于2009年8月2日1时许入院,3时15分宣布临床死亡。
30、被害人沈某扫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证实其于2009年8月2日至18日在厦门市第三医院治疗的情况。
31、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查扣闽D-BK037轿车一部发还给叶某峰;查扣闽DW3877轿车一部发还给黄某灿。
32、被告人黄*、李*、蔡*和被害人沈某财的户籍证明,证实身份情况。
3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李金泰、蔡水笔、黄加谋已被决定刑事拘留网上追逃。
34、“110”接处警登记表、报警回执、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破案决定书、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09年8月2日0时23分接13850058721电话报警,后予以立破案的情况。
35、“120”出警记录,证实医疗急救中心于2009年8月2日零时24分接到报案。
36、到案经过,证实2009年8月2日,李*在家人陪同下到同安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当日晚8时,黄*到同安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同月6日,同安公安分局在翔安区乌山村抓获蔡*。
37、被告人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8月1日晚9时许,蔡*接到李*的电话后对其说:“锋仔有事,一起去”。后就一起到锋仔的工厂,李*说要去找沈某用讨钱。对方要打架,锋仔才叫他们多人过去。黄加谋开闽DW3877福克斯轿车,李*开一辆黑色海南马自达轿车载四、五名男子至案发地。车上的人议论说没带凶具,不知谁对李*建议说买些啤酒来防身,后在一小店买了4箱啤酒放在车上各两箱。到现场时其这方的人下车但没有进到对方的店内就打起来了。李*拿一把刀,与光着上身的沈某用对打,其他人都拿着啤酒瓶跟着锋仔冲过去,听到砸啤酒瓶的声音,后双方往蔡厝口方向跑。其开车跟在黑色马自达轿车后,锋仔和右手上拿着一根长约1米多的水管的沈某用对面站着对骂。其这方的七、八个人也跑过去,看见锋仔头上有流血,想在前面调头接锋仔,回来时看到对方很多人跑过来手上拿着长竹杆。其就没有停车而往前开,看到对方一伙人手持木棍从对面追过来,因路窄不好掉转车头,其减速往前行至海马轿车约20米左右处的地方,对方的人手持竹杆打中其驾驶的车辆挡风玻璃致破裂。其担心对方的人继续持棍击打车辆就加速往前开,开到离海马轿车三、四米时又被对方的人持棍打中了挡风玻璃,其赶紧方向盘一打,想超过停放在旁的海马轿车,超越时感觉到撞了人,但没有停下来。后其想掉头看一下具体情况,看到了有一人躺在路边,被另一个人抱着,其赶紧开车载上锋仔、蔡*等六、七名男子逃走。其看到蔡*拿啤酒瓶往对方人群砸。锋仔等人与沈某用围在一起时,蔡*也围在旁边,没有看见是否参与殴打。案发后,其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被告人黄*辨认,证实同安区五显镇溪东村东塘里竹山小学围墙外与往蔡厝后村方向水泥路三叉路口是其下车地点;距路后100米是其驾车撞上对方的位置;沿部队围墙拐角处一空地是其驾车掉头的位置。
38、被告人李*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沈某用向其借了118700元,沈某用的父亲沈某财替沈某用还款,后其多次打电话向沈某用催讨余款8700元,沈某用不接电话。案发当晚11点许,沈某用回电话说:“反正没钱,你爱怎样就怎样。”双方发生争执,并约在沈某用的摩托车维修店见。其打电话给李金泰、郭某慨说有事让他们到厂里来,其也打电话给蔡*,蔡*说与黄*在一起,其就让他们一起来了。其还打电话给黄加谋看跟谁在一起,都叫上。黄加谋开车载二、三个人一起过来,郭某慨也开车载了二、三个人过来,会合后告诉他们其找沈某用还钱,沈某用口气很不好,所以一起去找沈某用理论。他们十几个人开了三部车,还用透明胶和香烟壳将驾驶的车牌遮住,带一把约40公分的砍刀和一把弓弩。路上另二部车上的人喊着说没有带工具与对方打起来会被打死,其给李金泰200元买4箱啤酒放在车上。其持刀与沈某用持水管对打,头部和双腿均有受伤。其刀被打在地上后往蔡厝口村方向跑。后黄*开车过来,其和蔡*、李金泰等人上车离开现场。第二天听说黄*开车撞到对方了。其叫去的人有向对方的人扔砸啤酒瓶。经被告人李*辨认,确认了黄*、黄加谋、李金泰、蔡某笔。
39、被告人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8月1日晚23时许,李*打电话说:“有事,请你过来一下。”因黄*也认识李*,其对黄*说:“锋仔有事,请我们一起过去看一下。”与李*会合后同行的人议论:“我们空手去找对方打架,如果对方持有凶器那我们不是会被打死掉。”李*就讲到前面再准备几箱啤酒过去,以防止对方持械打架。到现场后李*拿了一把刀下车,沈某用手拿一把长的铁棍,两个人对打起来,其这方的人用啤酒瓶朝对方几个人的方向扔砸过去,其砸了2个啤酒瓶。在蔡厝口方向的那条水泥路上李*和沈某用对面站着,李*的手和脖子处都是流血,他们没有继续打只是相互骂着。这时黄*开白色福克斯经过,之后调头过来。其听到李*喊:“对方的人追过来了,赶快跑。”后来黄*开车返回,其等坐上车离开。上车后,黄*说:“刚才好像撞到人了。”经被告人蔡*辨认,确认了参与到现场斗殴的同伙即黄*、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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