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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闽刑终字第65号
被告人洪一立、孔庆富、崔虎成、吴冬英、陈俊中、王合英、叶明雅、杨秀娟、蒲丽萍、金东魁诈骗,被告人曾威瑭、吴柏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闽刑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一立,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
辩护人黄昌榕、王祥文,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庆富,男,1985年1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虎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
辩护人林勇,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冬英,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
辩护人姚智意,福建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中,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
辩护人闫化征,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合英,女,1981年8月8日出生。
辩护人王仲杰,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明雅,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丽萍,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
辩护人徐一凡、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威瑭,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柏勳,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秀娟,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金东魁,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一立、孔庆富、崔虎成、吴冬英、陈俊中、王合英、叶明雅、杨秀娟、蒲丽萍、金东魁诈骗,被告人曾威瑭、吴柏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洪一立、孔庆富、崔虎成、吴冬英、陈俊中、王合英、叶明雅、蒲丽萍、曾威瑭、吴柏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24日,以被告人洪一立成立的诈骗“公司”,使用电脑网络虚拟电话随机向我国大陆地区拨打电话,向被害人虚构事实,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洪一立骗取他人人民币5240306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人孔庆富骗取他人5240306元。被告人崔虎成骗取他人3132051余元。被告人吴冬英骗取他人1505861元。被告人王合英骗取他人1180944元。被告人叶明雅骗取他人881905元。被告人杨秀娟骗取他人214200元。被告人蒲丽萍骗取他人70466元。被告人金东魁骗取他人162100元。被告人陈俊中骗取他人1515919元。被告人曾威瑭、吴柏勳明知他人诈骗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共同为诈骗犯罪转移赃款达1172559元。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洪一立时,从其小轿车中查获赃款1168000元(已扣押在公安机关)。此外,公安机关于2010年5月26日冻结曾××(系洪一立诈骗团伙冒用曾××名义办理银行卡)299459.50元。提取的孔庆富账户现金570000元以及公安机关扣押萧××20000元、孔×30000元现均扣押在公安机关。扣留洪一立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一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银行查询明细账、记账本、护照及出入境查询、电话通话、通信清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各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洪一立、孔庆富、崔虎成、吴冬英、陈俊中、王合英、叶明雅、杨秀娟、蒲丽萍、金东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邮政局、公安局、银监局、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虚拟电话,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威瑭、吴柏勳明知他人诈骗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共同为诈骗犯罪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洪一立、孔庆富为主犯;被告人崔虎成、吴冬英、陈俊中、王合英、叶明雅、杨秀娟、蒲丽萍、金东魁、曾威瑭、吴柏勳均为从犯。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洪一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孔庆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人崔虎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四、被告人吴冬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五、被告人陈俊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六、被告人王合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七、被告人叶明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八、被告人杨秀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九、被告人金东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十、被告人蒲丽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一、被告人曾威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二、被告人吴柏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洪一立违法所得余款返还给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孔庆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崔虎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王合英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杨秀娟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叶明雅人民币12000元,按比例返还给本案各被害人。十四、公安机关冻结曾××银行账户上的款项人民币299459元,系诈骗集团诈骗詹××的钱款,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詹××。十五、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洪一立赃款人民币1788000元,扣押杨秀娟赃款人民币1800元、王合英赃款人民币300元由扣押机关按被害人被诈骗款项的金额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扣押洪一立闽D11708奔驰小轿车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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