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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闽刑终字第65号(2)
上诉人洪一立及其辩护人诉辩称:其仅受“阿华”指示负责团伙财务工作和上传下达,一审认定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领导诈骗集团的作用,系主犯,与事实不符;经手款项323万,而非5240306元,应按照经手款项量刑;扣押款项尚有14万遗漏款项,扣押款项应为192.8;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孔庆富,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无前科,初犯,认罪态度好,一审未考虑缴获到的巨额赃款弥补了被害人损失等因素,请求判处1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诉人孔庆富上诉称,其不是主犯,应为从犯;洪一立带其购买电脑技术和相关设备软件,招募员工不属实;指派本人管理、培训、转移赃款也不属实;一审认定2008年12月起由其用电脑向大陆发虚拟电话随即进行实施诈骗与事实不符,请求减轻处罚。
上诉人崔虎成及其辩护人诉辩称:对参与诈骗没有异议,但认定参与诈骗300多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际参与115万余元,不应对陈俊中诈骗的150多万元承担责任,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请求从轻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人吴冬英及其辩护人诉辩称,受胁迫参与诈骗,不应对接过电话的人员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一审量刑畸重,应该在10年以下量刑。
上诉人陈俊中及其辩护人诉辩称:被洪一立利用参与了诈骗,没有任何获利,系偶犯、从犯,分文未取,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合英及其辩护人诉辩理由:受洪一立操纵和控制,仅获利1500元作为回家路费,仅参与两个月,认罪态度好,初犯,没有前科,量刑畸重。
上诉人叶明雅上诉理由:是初犯、偶犯、从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量刑。
上诉人蒲丽萍上诉理由:被诱骗参与诈骗,认罪态度好,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过重。
上诉人曾威瑭上诉理由:初犯,认罪态度好,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上诉人吴柏勳上诉理由:一审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12月起,经上诉人洪一立、“阿华”(另案处理)共谋后,由洪一立带领上诉人孔庆富购买电脑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并以支付往返机票、安排食宿、每月支付3000元底薪和按不同比例抽成等条件先后从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招募了上诉人崔虎成、吴冬英、王合英、叶明雅、蒲丽萍、原审被告人杨秀娟、金东魁和“小军”(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到马来西亚吉隆坡,孔庆富对新招聘进入该诈骗团伙的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实施诈骗犯罪。诈骗过程中,先由孔庆富使用电脑网络虚拟电话随机向我国大陆地区拨打电话,接通后,各被告人按照分工,向被害人虚构事实,实施诈骗。首先,由冒充上海市邮政局工作人员的“一线”吴冬英、叶明雅、杨秀娟、蒲丽萍、金东魁等人,告诉被害人“装有银行信用卡的邮件多次邮寄出未签收,个人资料可能被他人盗用,应向上海警方报案”,骗取被害人信任,套取被害人身份资料信息,并诱使被害人拨打由“二线”被告人控制的虚假报警电话。冒充上海市公安局警官的“二线”孔庆富、叶明雅、金东魁、蒲丽萍等人接到被害人的报警电话后,便告诉被害人“个人资料被陈政伟盗用申办银行卡,可能涉及犯罪,会影响个人银行资金安全,需到银监局办理现有的银行卡二维条码更改,以保护其个人银行资金的安全”,诱使被害人继续拨打由“三线”被告人控制的虚假银监局电话,申请银行资金保全。冒充银监局工作人员的“三线”王合英、崔虎成等人接到被害人的电话后,诱骗被害人到银行ATM机上修改银行卡二维条码和密码,并通过电话,诱使被害人在ATM机上进行错误操作,将银行卡中的个人钱款转账汇入洪一立、孔庆富事先联系好专门转移赃款的洪彪、“猫”等人(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有时“三线”还诱使被害人向证监会申请资金保险并提供虚假电话。冒充证监会王主任的“四线”上诉人陈俊中等人接到被害人电话后,便告诉被害人“可以为被害人提供资金保险”,再诱使被害人在ATM机上错误操作,将钱汇入上述银行账户,后再由洪彪、“猫”的手下、徐嘉棣(另案处理)以及上诉人曾威瑭、吴柏勳等人将赃款转移到孔庆富为存取赃款专门开设的两个建设银行账户内。
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24日,以洪一立为首的诈骗“公司”,采取上述手段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银行卡中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240306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孔庆富从2008年12月起参与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钱款2984417元,期间由其管理、培训的同案人还骗取被害人钱款2255889元,孔庆富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5240306元,案发时已获取赃款6000元。崔虎成从2008年12月起,伙同他人共同诈骗被害人钱款3132051余元,案发时已分得赃款40000元。吴冬英于2009年5月6日起,伙同他人共同诈骗被害人钱款3021780元,案发时尚未获取赃款。王合英于2009年2月7日起,共参与诈骗被害人钱款1180944元,案发时已分得赃款1500元。叶明雅于2009年2月7日起,共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881905元,案发时已分得赃款12000元。杨秀娟于2009年4月5日起,共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214200元,案发时已分得赃款4800元。金东魁于2009年5月3日起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162100元,案发时其尚未分得赃款。蒲丽萍于2009年5月7日起,共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70466元,案发时尚未分得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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