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闽刑终字第65号(4)
经其照片辨认,确认陈俊中、孔庆富、王合英、杨秀娟、崔虎成、蒲丽萍、吴冬英、叶明雅、金东魁是和其一起实施诈骗的人。
9、上诉人孔庆富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他受雇于台湾人指洪一立,后加入他的诈骗公司,2008年12月开始到2009年5月26日被抓,他三次到马来西亚,帮助洪一立管理马来西亚的诈骗公司,负责公司技术工作,安装一线使用的语音电话,操作电话显示号码系统和网络切换平台,在洪一立不在公司时负责和“马头”联系将银行卡号名字号码告诉三线。他同时还充当二线,以自己名字在厦门建设银行开户两张卡,用于转账被害人钱款。诈骗的钱先由三线人员诱骗被害人转账到“车锁头”或“马头”提供的账号上,再由“车锁头”或“马头”抽成20%后转账到他办理的两张建行卡上。他开户的两张银行卡上的钱都是诈骗的钱,平时由洪一立保管,2009年5月26日回国在珠海取出现金116万元,被抓后又取款57万元交给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抓获王合英,分得赃款6000元。2009年5月20日起,其伙同一线吴冬英、三线崔虎成、四线陈俊中,诈骗詹××200多万元。洪一立记账本中写有“富”的是表示他参与诈骗的情况。
经其照片辨认,确认陈俊中、洪一立、崔虎成、蒲丽萍、吴冬英、叶明雅、金东魁是和其一起实施诈骗的人。
10、上诉人崔虎成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洪一立介绍他两次到吉隆坡洪一立的诈骗公司上班,他均负责三线冒充银监局的工作人员,接打中国国内的电话,告诉被害人到ATM机上办理银行二维条码更改,诱骗输入新二维条码即洪一立提供的账号,再次输入新二维条码即诈骗的金额,至此诈骗成功。具体诈骗情况洪一立都记录在笔记本中,“雄”指的是他。其底薪为每月3000元和12%抽成,他共分到4万元余元。2009年5月20日开始他和一线吴冬英、二线孔庆富分八次共诈骗詹××90余万元,之后,洪一立、孔庆富要求他将该女个人资料报给陈俊中,以便陈俊中冒充保监局的王主任继续诈骗。
经其照片辨认,确认洪一立、陈俊中、孔庆富、王合英、杨秀娟、蒲丽萍、吴冬英是和其一起实施诈骗的人。
11、上诉人吴冬英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5月6日她经朋友阿四介绍从广东省拱北口岸出境到吉隆坡到一家台湾人开的公司上班,专门负责接打电话。到公司后,由大富(指孔庆富)给一张缟纸,要求她按照上面内容接打电话。根据这张稿纸的内容,她扮演一线邮政银行客户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电话给二线、三线操作。具体诈骗情况洪一立都记录在笔记本中,“秋”指的是她。2009年5月11日她和叶明雅、王合英分三次从被害人周淑清处骗取共计19900元;同年5月15日左右,她和二线叶明雅、三线崔虎成骗被害人游花,分三次共计骗取537200元;5月20日左右她和二线孔庆富、三线崔虎成诈骗詹××,共骗90万元,后崔虎成又按照洪一立的要求,把电话转接给四线陈俊中,假冒保监局工作人员以资金保护需要交纳65%的保证金为由,诈骗成功十几次,共计150万元。案发时尚未拿到钱。
经其照片辨认,确认崔虎成、陈俊中、孔庆富、洪一立、王合英、杨秀娟、蒲丽萍、金东魁、叶明雅是和其一起实施诈骗的人。
12、上诉人陈俊中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5月21日左右,洪一立告诉他公司人员已骗取一被害人几十万元,要他继续诈骗该女子,洪一立还为他购买了手机,当他拿到手机后,该女子便打进电话,问他是否王主任,他便冒充王主任,诱骗该女子将钱以投保的名义汇入洪一立提供的账户内,在5月21日至23日他共诈骗二十余次,骗取的金额达100多万元,并供述按行规他可以分到10%左右的钱,但未分到。
经其照片辨认,确认洪一立、孔庆富、崔虎成是和其一起实施诈骗的人。
13、上诉人人王合英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她通过网友“小静”介绍认识了孔庆富,她于2008年12月起至2009年5月17日先后四次从中国来往马来西亚吉隆坡。在吉隆坡由孔庆富接待她,孔庆富先给了她从国内到马来西亚的机票等费用3000元,然后孔庆富就教她如何上班,孔庆富对她说如果诈骗成功一起,就给她抽成4%的点,从那开始她就加入了他们的骗子公司。公司负责人是洪一立,员工有杨秀娟、吴冬英、孔庆富、崔虎成、蒲丽萍、叶明雅、金东魁等人,洪一立开的公司是专门接打中国国内的电话,从事虚假电话诈骗中国国内公民的钱财,分工是,一线人员假冒上海邮政局工作人员,二线人员冒充上海市公安局的警官、三线人员假冒银监局的工作人员,以被害人账户涉嫌被盗,需要被害人修改银行卡二维条码,实施诈骗。其仅分得赃款1500元。(十卷之4p8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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