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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闽刑终字第203号
被告人何*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何*、何*、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闽刑终字第203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系被害人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系被害人的长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女,1996年4月26日出生。系被害人的次女。
法定代理人谢*,女,系何*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女,1932年7月2日出生。系被害人之母。
诉讼代理人檀岩松、林松飞。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何*,男,又名何德泉、何德标,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
辩护人黄伟。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何*、何*、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何*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6年8月29日上午4时30分许,在连江县苔菉镇琇王邦村市场口,被告人何*的母亲与被害人何XX的嫂子因摆摊占位引发争吵。不久,何*与何XX来到琇王邦村市场口,为此引发争执斗殴。何XX持扁担追打何*至市场内一猪肉摊点前,何*随即从肉案上抽取一把割肉刀,转身持刀对着何XX。何XX见状收回扁担,并往后退。何*持刀朝何XX的左颈部和右背部捅刺二刀。何XX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何XX系颈前部锐器创致颈部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何*潜逃,2009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被害人何XX的户籍地为XX县XX镇XX村XXX路XX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为其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为其母亲,案发时年龄64岁1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何*为其女儿,案发时何*的年龄为5岁6个月,何*的年龄为4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共育有六个子女。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到赔偿的经济损失为:被害人何XX的丧葬费人民币14333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33604元,被扶养人俞*、何*、何*的扶养费共计人民币78510元,合计人民币226447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系何XX的嫂子。1996年8月29日4时许,其在琇王邦村市场路旁摆鱼丸摊点时与何*母亲和大姨因摊点位置问题引发争吵。不久,何*、何XX先后来到市场口,双方加入争吵后,没多久便扭打起来。何*从市场内的一个猪肉摊上抓起一把刀捅在何XX脖子处,何XX被家人送往后港部队医院后经医生检查已死亡。
2、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的胞兄。案发当日4时许,其拿鱼丸去琇王邦村市场卖。在市场口时听村民议论说“XX打架,坏了”,随即见何*手中拿着一把刺猪刀跑出来,其弟何XX手捂住脖子追出。其上前到何XX身边,见何XX脖子处有很多血喷出。何XX一只手捂着脖子,另一只手指着何*说“*,*”。其遂从市场里的摊上抄起一把扁担去追打何*,但未能追打到,便回头去扶何XX。见何XX脖子处不断有血喷出,其先扶何XX来到林昌钦医生家,又叫车送苔菉镇部队医院。到医院时,医生告之其何XX已死亡。在市场期间,其有看到何*的母亲在场,未见何*大姨林依秀。
3、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4时许,其在琇王邦村市场进去左边第二个摊位卖猪肉,听到何*母亲与何XX嫂子因摊位之事发生争吵。只听见市场门外“嘭、嘭”打架的声音,没多久,何*被何XX用扁担追着跑进市场。当何*跑至徐洪炳猪肉摊前时,何XX用扁担打了何*二下。何*伏在徐洪炳肉摊上,拿起一把刀,转身对着何XX。何XX见状收回扁担,呈防守姿势。何*拿刀后向何XX捅刺了二刀,在林燕珍小食店门口捅刺何XX后,何XX的血喷了出来。在二人打架过程中,未见其他人参加。
4、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四时许,其在市场内距出口最近处摆猪肉摊,在市场出口处卖鱼丸的何XX嫂子与何*母亲因摆摊占位之事互相争吵。何XX挑了一担鱼丸经过,何*也搬了一筐鱼丸到市场口,二人没吵二句便打了起来。何XX持扁担追着何*打。何*逃至她的猪肉摊前,扑在肉案上,夺过一把割肉刀,转身把刀对着何XX。何XX往市场里退。在林燕珍小吃店门口,何XX叫道“血出、血出”,颈部流了很多血。何XX与何*二人对打过程中未见其他人参与。事后徐洪炳猪肉摊上一把外观较旧、刚磨过的约十几公分的割肉刀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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