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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闽刑终字第203号(2)
5、证人卞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4时30分许,其到琇王邦村市场后不久,看见何*母亲与何XX嫂子在市场口因摊位问题在争吵。何*与何XX先后到了市场口,二人没讲什么话,何XX就持扁担追打何*进了市场。何*被追打至市场内徐洪炳的肉摊前,夺过一把刀。二人又到市场内进去一些的祥彬小吃店边打,鲜血从何XX身上流到地上。自始至终,没有其他人参与此二人的打斗。
7、证人卞XX的证言,证明1996年8月29日上午4点半左右,其到琇王邦村市场卖汤圆,听到市场门口处两名女子因摆摊而争吵的声音。过了一会儿,何*从市场门外往市场里跑进来,何XX手持一把扁担在后面追打。何XX追打何*至徐洪炳的肉摊前,接着就没了声音。何XX扔掉手中的扁担转身朝旁边的林祥彬店里冲过去,马上拿着一把菜刀又跑了出来,肩上都是血。当时就何XX与何*两人对打,没有别人参加打架。
8、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4时许,其与丈夫卞爱国到琇王邦村市场卖汤圆。近5时左右,何*、何XX二人突然从市场外跑进来。由于天没大亮,模糊中看到二人在推来扭去,何XX手里还拿着扁担。一会儿后,何XX跑到燕珍小吃店,又从店内跑出来。刚追到燕珍小吃店门口的何*一转身往市场口原来跑进来的方向跑去。何XX扔掉手里的扁担往何*身后追去。
9、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其在琇王邦村市场内经营一家小吃店。案发当日上午4时许,其从琇王邦村市场内自己的小吃店拿冷食到市场口斜对面去卖时,看见何*母亲与何XX嫂子因摊位的事在争吵。过一会儿,何XX和何*先后来到市场口,二人在市场口大骂对方并对拉打架,其中一人手中持着扁担向对方打。后来,何XX手捂着脖子从市场里面往外跑出,脖子的血流到手上都是。二人打架过程中,未见其他人去打何XX。
10、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4时许,其在琇王邦村市场准备拿卤食摆摊卖时,听到市场外面何德寿妻子与另一女人的争吵声。后其去仓库取卤食时,其女儿林燕珍到市场口的路边搬桌子准备摆摊。其从仓库出来后,听到何德寿妻子的哭喊声,看到自己的小吃店门口有几摊血。其店内只有一把菜刀,并无丢失。
11、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4时许,其在琇王邦村市场门口卖菜时,何*母亲与何XX嫂子因摊位的事情在争吵。何*与何XX在市场门口推来推去。后其因回去拿菜没看见他们在市场内怎么打。拿菜出来时就看到何XX手按在脖子上由市场往医院方面跑,何*往自己家方向跑去。
12、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其系琇王邦村诊所医生。案发当日约4点50分,听到何德寿在其诊所楼下大喊其名字,其下楼后看见何XX倒在诊所门口,浑身是血,左颈动脉被割断,血正在往外断断续续地涌出。其试图将血管结住,但没有成功,遂叫何德寿赶紧叫人抬到后港部队医院。
13、证人程XX的证言,证实其系何*的母亲。案发当日,其与何XX嫂子在琇王邦村市场口摆鱼丸摊时发生争吵。后来,何*与何XX及其兄何德寿来到现场,何XX、何德寿殴打其子何*。
14、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其系何*的大姨子。1996年8月底的一天早上4点左右,其在琇王邦村旧市场门口附近卖鱼,看到何*母亲与何XX嫂子因争卖鱼丸摊位的事情争吵起来。其上去劝解不成。后因恰有其他事,其便离开,到傍晚听说何XX和何*打架,何XX死了。
15、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其系何*的妹夫。案发当日5时许,何*到他家,右耳朵、头部有血,称与何XX、何德寿打架,何XX也有被其捅了一刀。
16、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其系何*的妹妹。案发当日5时许,何*到她家,称与何XX打架,被何XX的扁担打得很厉害,他自己也用猪刀砍何XX。
17、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其系何*的妹夫。案发当日5时许,何*到他家,一只耳朵流血,说自己与容容仔打架,二人用扁担打他,他也用刀捅了他一刀,但没说捅了谁一刀。
18、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1996年时的福州市连江县苔菉镇琇王邦村的市场内。当时市场内东北墙边为徐洪炳肉摊点,再往南面1米远为林依清肉摊点。在林燕珍小吃店门口发现有一条1.3米长的喷射状血迹,该条血迹从大到小往市场前大门的方向逐渐消失。从刘国荣、何雪星夫妇店面竹床上提取外浅灰色短裤一件,短裤上沾有血迹及鱼丸泥。何*到案后在该市场原址对现场进行了辨认。
19、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何XX双颈前部(靠锁骨处)见2.7×1.5厘米创口,二创角锐利,创腔无组织间桥;右背部(相当于腋后线第5肋处)见3×1.5厘米创口,该创口未深入胸腔。其中颈前部一创口刺破左颈内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是致命原因,该创口属于致命创口,二创口具有锐器创形成特点。结论:被害人何XX系颈前部锐器创致颈部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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