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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闽刑终字第200号(2)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向蔡**扣押黑色背包1个、人民币1700元、马亚西亚币350元、美元200元;向邓**扣押黑色背包1个。
4、现场照片。证实侦查机关查获蔡**、邓**随身背包、毒品、货币等的现场情况。
5、厦门市公安局(厦)公(刑)鉴(理化)字[2010]136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蔡**背包中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597.8克,邓**背包中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597.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4.2%、54.9%。
6、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涉案的毒品已经上缴有关部门。
7、电子机票。证实蔡**、邓**乘坐MH390次航班的事实。
8、蔡**、邓**的出入境记录查询单。证实蔡**、邓**2010年3月14日从广州白云机场出境,3月16日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入境,蔡**2010年1至2月间,曾两次出境到马来西来短暂停留。
9、户籍材料。证实蔡**、邓**的身份自然情况。
10、情况说明:①厦门高崎机场海关旅检现场及高崎机场安检监控录像已经超过保存时间,无法调取。②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没有姓黄的局领导,也没有名为“黄局”(音)的民警。
11、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员白××、施××、袁××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他们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
12、上诉人蔡**供述:2010年1月至2月间,其受名为“KC”的黑人男子指使,先后两次到马来西来吉隆坡,带回装有衣服的背包。2010年3月14日
“KC”
再次让其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带东西,并让其找个朋友一起去,其以旅游的名义邀了前男友邓**同行。“KC”给其3400元人民币并提供了其和邓**的往返机票。到达马来西亚吉隆坡后,其与邓**住在东方酒店310房。在逛吉隆坡景点时,其告诉邓**以前来吉隆坡帮别人带一些东西回广州,都很顺利把东西带回去了。3月15日晚12时左右,“KC”打电话说那个黑人要过来了,让其在房间等。晚12时左右,一黑人男子到酒店找其,交给其两个背包和200美元,其电话告知“KC”,经“KC”联系后,该男子还给了350马币,其又打电话给“KC”,“KC”同意其收下200美元和350马币,让其在厦门买回广州的机票。邓**在场看见了整个过程。其让邓**将他的行李装到带蓝道的背包里,并问邓**要不要帮他装行李,邓**说不用,他自己装。装行李时,邓**摸了一下背包,感觉背包有点不正常,就说包里会不会藏有毒品,其没有接话。后来其看邓**还没有把行李装在背包里,就问邓**“那你是带不带了”,邓**说了句“死就死吧”,把他自己的衣物往背包里装。邓**把包收拾好后说“好重啊”。3月16日,其乘坐MH390航班从马来西亚吉隆坡至厦门高崎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海关关员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后侧夹层内查获一袋用锡箔纸、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其曾摸过从马来西亚带过来的那几个背包,特别是包的海绵位置。从港剧中其了解带毒品的一些情况,结合其生活知识,其想背包的海绵位置只能藏粉末状的东西,应该是海洛因或非洲烟之类的东西。其被查获后,海关关员问其有否同行的人,其说有,并对海关关员说他也有帮其带一个包,包内可能也会有跟其包内一样的东西,后其带海关人员指认邓**,海关关员将邓**抓获。其和邓**从2004年开始谈恋爱,谈了四年,2005年邓**背着其和另外一个女人结婚了。
13、上诉人邓**供述:其于2010年3月14日应蔡**之约从广州到吉隆坡旅游,行前蔡**让他帮忙带一些衣服的货版回来。在吉隆坡,其同蔡**住在东方酒店310房。3月15日晚12时左右,有人约蔡**下楼,约5分钟后,蔡领一个黑人进入房间,黑人交给蔡**2个大背包,并支付了一些马币和美金,其听蔡**说是350元马币、200元美金。黑人离开后,其发现背包里面就是一些普通衣服,但是比正常的背包重些,其摸了一下,发现背包有夹层,问蔡**夹层里会不会是毒品,蔡**说“那你带不带吧”,其说“既然都来了,死就死吧”。其当时只是感觉夹藏的是违禁品,但具体是海洛因还是其他什么东西不清楚。因为马来西亚旅游都是蔡**买单,碍于情面,同时对蔡**还有些感情,所以想即使是违禁品还是帮她带算了。3月16日下午2时许,其和蔡**各带一个背包乘坐MH390次航班从吉隆坡抵达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其通过检查后先到国际到达大厅,蔡**在后面接受海关检查一直没有出来。其从无申报通道出厦门机场后,在门口等蔡**并给蔡**发短信、打电话,蔡**说还在接受检查。后来接到蔡**的电话,说她护照出问题了,其返回想帮她说明情况时被抓,此时已过了半个多小时,海关人员在其携带的背包夹层里查获锡箔纸包装的物品,毛重1704克。2004年其认识蔡**,后来做了男女朋友一直到2008年,2005年其和现在的老婆结了婚,所以一直感觉在感情方面对她有所亏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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