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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闽刑终字第293号
被告人张*、张*刚、魏*、李*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

(2011)闽刑终字第293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白族,初中文化,无业。
原审被告人张*刚,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09年3月21日届满。
原审被告人李*,男,1992年8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上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张*刚、魏*、李*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没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张*、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0年2月9日,被告人张*纠集被告人张*刚、魏*商议抢劫小轿车。当日19时许,三被告人在贵州省贵阳市火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罗××驾驶的贵ADT651吉利美日牌小轿车。当车行驶到野鸭塘时,张*假装付钱,趁罗××拿钱时,用手抓住罗××并勒住罗××的脖子将罗××向车后座拉,魏*则持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张*刚也抬起罗××的脚协助将罗××推向车后座。后罗××趁三被告人不备,用力挣脱,跳车逃跑。三被告人遂将罗××的小轿车开走,后驾驶该车来到福建,同年4月10日,该车在三明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扣押,现已发还罗××。经鉴定,被抢吉利美日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5552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罗××陈述,
2010年2月9日19时许,三名男子在贵阳火车站搭乘他的贵ADT651吉利轿车,到野鸭塘附近时,坐在后排的两名男子将他从驾驶室拖到后排压在地上,其中一名男子持刀威胁他。坐在前排副驾驶座的一名男子开车。后他趁机跳车逃跑。罗××辨认照片确认张*刚是坐在副驾驶座的男子,张*和魏*是坐在车后座的两名男子。
(2)车辆信息资料,证实涉案贵ADT651吉利轿车的基本情况。
(3)事故简况,证实2010年4月10日,三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称在三元区306省道中村石马岬地段有一部小车撞到另一部小车后逃逸。民警赶赴现场将逃逸车辆堵截,该车当时无牌,车型为银灰色吉利。车上驾乘人员共四人,其中一人携带身份证姓名李*。该四人称在事故中受伤,后在医院检查过程中逃逸。
(4)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押的吉利轿车已发还被害人罗××。
(5)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的吉利轿车价值人民币55529元。
(6)被告人张*、张*刚、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上述由张*提议和纠集,三人在贵阳抢劫贵ADT651吉利轿车,后和李*将该车开到福建,该车在三明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扣押的事实供认不讳。张*、魏*还供称,在抢劫中魏*持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被害人罗××。
2、2010年4月2日,被告人张*提议用撞车的方式进行抢劫,被告人张*刚、魏*及李*三人同意后,四被告人驾驶抢来的吉利美日牌小轿车从莆田涵江的暂住处到福州市。次日凌晨,四被告人开车到达福州市仓山区福峡路乌龙江大桥上坡处时,见被害人张××独自驾车,便商议以张××作为抢劫对象,遂故意撞击张××驾驶的闽A6010D轩逸牌小轿车,当张××下车查看时,张*、张*刚、魏*三人从吉利美日牌小轿车上下来将张××推入轩逸牌小轿车,随后三被告人亦坐上该车,由张*刚开车,往莆田涵江方向开去,李*则开着吉利美日牌小轿车在前方行驶。途中,张*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割下车里的安全带捆绑张××的双手,又和魏*搜出张××身上的诺基亚手机、金星达手机各一部、金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和两张银行卡,并殴打张××,逼迫张××说出银行卡密码,由魏*和张*刚在福清下车从银行卡中共取走现金22500元。到莆田涵江南少林附近时,魏*下车买来胶带,张*和魏*把张××的眼睛和嘴巴封住,后在一果园边将张××推下车。四被告人将抢得的现金平分和用于共同花销,将抢来的轩逸牌小轿车车牌扔弃后送去修理。案发后,金星达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和闽A6010D轩逸牌小轿车被扣押,已发还张××。经鉴定,张××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被抢轩逸牌小轿车价值139634.10元;金星达手机一部价值28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195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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