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闽刑终字第293号(2)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陈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4月3日早上5时许,他驾驶闽A6010D轩逸牌小轿车开到距离乌龙江大桥大概200米处时,一部白色小轿车从后面撞上来。他停车查看时,白色小轿车上下来三名男子,另一名男子在车上没下来。三名男子到他车旁边后强行把他推倒按在车座下,一人开他的车,二人在车后座押着他,其中一人持刀把安全带割下来绑住他的双手。车往莆田方向开去,在车上把他身上的两部手机(金星达和诺基亚各一部)、一枚金戒指、现金1000元及两张银行卡搜走,并殴打他逼问银行卡密码,在途中下去取钱,后还用胶带把他的眼睛和嘴巴封起来,到了莆田一路边,对方停车把他推下车。事后他得知他的农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内共被取走22500元。张××辨认照片确认张*、张*刚、魏*是对其实施抢劫的男子。
(2)车辆信息资料,证实涉案闽A6010D轩逸牌小轿车的基本情况。
(3)银行存取款查询材料,证实户名为张××的建设银行卡于2010年4月3日支取2500元;户名为张××的农业银行卡于2010年4月3日5、6时许在福清支取20000元。
(4)证人黄××证言及辨认笔录,
2010年4月18日左右下午,四名男子开着一部日产轩逸牌小轿车到他的华盛汽修厂修理,该小轿车尾部撞得很厉害。黄××辨认照片确认张*、张*刚、魏*、李*是前来修车的四名男子。
(5)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魏*处扣押金星达A801手机一部、从张*刚处扣押黄金戒指一枚、从证人黄××处扣押尼桑轩逸小轿车一部,均已发还被害人张××。
(6)提取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报案称被抢劫时,公安人员从张××身上提取到劫匪用来捆绑张××的汽车安全带和胶带。
(7)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张××左眼上睑处见一1.2cm的疤痕,色素异常,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8)珠宝首饰检测报告、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涉案闽A6010D轩逸牌小轿车价值139634.10元、金星达JXD-A601手机价值280元、Au97%黄金戒指价值1957.34元。
(9)被告人张*、张*刚、魏*、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上述经张*提议,张*、张*刚、魏*伙同李*驾驶抢来的吉利轿车故意撞击被害人张××驾驶的闽A6010D轩逸牌小轿车,后张*、张*刚、魏*将张××推入轩逸牌小轿车内实施抢劫,李*则开走吉利轿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了抢劫现场。
该起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诉请被告人张*、张*刚、魏*、李*返还其被抢现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手机、进口电动刮胡刀、补办车牌费用等共计42600元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共计700元。
3、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张*、张*刚、魏*、李*一起在泉州市时,张*提议通过搭车的方式去抢劫非法运营的车辆。因担心四个人会引人注意,遂由魏*、张*刚、李*实施抢劫,张*则在网吧等候。当日19时许,张*刚、魏*、李*三人在南安市梅山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李××驾驶的闽C2S262大众POLO牌小轿车。当车行驶至南安市丰州镇时,李*拔下车辆的钥匙,张*刚、魏*从车后座抱住李××,企图将李××拉到车后座,但被李××挣脱逃走。张*得知张*刚等人抢劫得逞后,于次日坐车返回莆田的暂住处,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张*刚、魏*、李*于4月22日在高速路泉州市区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闽C2S262大众POLO牌小轿车被扣押并发还李××。经鉴定,被抢大众POLO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6688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陈述及辨认笔录,
2010年4月19日晚,他驾驶闽C2S262大众POLO牌轿车在梅山车站门口载三名男子去南安丰州,到了丰州,他把车停好,三名男子付了100元后,坐在副驾驶座的男子突然伸手抢车钥匙,他想拿回来但坐在后座的一名男子用手掐他的脖子,另一名男子拉住他的手。他打开车门逃下车,三名男子就将他的车开走了。李××辨认照片确认李*是坐在副驾驶座的男子,张*刚和魏*是坐在后座的两名男子。
(2)车辆信息资料,证实涉案闽C2S262大众POLO牌小轿车的基本情况。
(3)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张*刚处扣押大众POLO牌小轿车一部,已发还被害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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