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闽刑终字第132号(2)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应获得的赔偿款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币种,下同)391540元、王X俊被抚养人生活费30264.75元、王X情被抚养人生活费45060.85元、王振点被抚养人生活费15548.73元、侯敏被抚养人生活费17417.09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酌定人民币1000元、丧葬费14333元,共计人民币515164.42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俞XX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8日晚9时30分左右,其在自家二楼听见下面公路处有人喊
“抢劫”。其上阳台看见上俞村通往洋尾及白塘湖的三岔路口处有摩托车的灯在闪,并听到摩托车的警报器一直在响。后其和李金山出去看,发现被害人倒在现场,左大腿被刺伤,左侧胸部以下衣服全是血,双眼粘有白色粉未,十几米远处倒着一辆摩托车。即电话报警。
2、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8日晚上9时30分左右,被狗叫声惊醒后,到外查看时,发现一男子躺在其家花圃的树下,数十米处还倒着一辆摩托车。经询问,该男子称被人抢劫。
3、证人王XX、安X进、安X钱、彭XX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被害人王X与老乡安满进、安进钱等人在涵江区三门井邮政储蓄所附近载客。约九时十五分左右,安X进与安X钱两人先行离开到别处载客,王X则留在原处。
4、证人安X坤、王X、许XX证言,证实王X的旧摩托车案发前一个月被盗,刚买了一辆金马牌黑色太子款式的新摩托车,未挂牌。
5、证人许小妮证言及收条1张,证实被害人王X案发当天所骑的摩托车是一部金马JM125-10K二轮摩托车,该车案发时还没上牌。该车案发后被王X亲属领回。
6、证人曾XX证言及提取在案的员工请假条一张,证实吴*原系莆田XX装璜材料批发城员工,2009年11月18日下午,吴*向经理曾XX请假,请假时间为次日7时30分至17时30分。
该证据印证了上诉人吴*关于因担心抢劫后耽误第二天上班,故事先向公司请假的供述。
7、证人柯XX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九时许,吴*曾给自己打电话。该证言印证了上诉人吴*关于作案前故意和他人通话以便让被害人放松戒备的供述。
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1)案发后,公安侦查人员在上诉人吴*暂住的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XX装璜材料批发城对面一私租房4楼,提取到刀刃长8.9CM的单刃水果刀一把、用塑料袋装的地瓜粉一包和黑色运动帽一顶。经吴*确认,水果刀即为其作案时捅刺被害人的凶器,地瓜粉的一部分其作案时带去用于抹被害人眼睛,帽子是其作案时所戴;(2)向XX装潢材料批发城储运部经理曾XX提取被告人吴*2009年11月份请假条2张及吴*在公司11月份上班打卡记录2张,其中打卡记录证实吴*2009年11月18日20时30分至同年11月20日7分21分不在公司上班;(3)从上诉人吴*身上提取到号码为13107976255的手机一部。
9、通话清单,证实: 2009年11月18日21时13分许,上诉人吴*用13107976255的手机拨打柯XX的手机。
10、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张及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证中心涵价[2009]事认字第293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涉案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67元。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生物物证鉴定结论,证实案发现场留有多处血迹,并停放着一辆男式125金马牌摩托车等情况,现场血迹经鉴定为被害人王伟所留。
12、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2009]闽测YJ-0353检测报告,证实死者面部上提取的“白色物质”与地瓜粉红外谱图基本相同,二者为同类物质。
13、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莆)公(涵)鉴(尸检)字[2009]第5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1)死者王X鼻部及其上方检见“白色粉末”附着;(2)胸部、大腿等处共检见10处创口,创口形态符合单刃锐器作用所致。死亡原因为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14、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11月30日,上诉人吴*被公安机关抓获。
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小妮等人提供的户口簿、暂住证、身份情况说明等,证实他们与被害人王X的关系。
16、上诉人吴*供述,因妻子快要生孩子,其想回江西老家,但自己原来的一部摩托车比较破旧,就想去抢一部新一点的摩托车骑回去。为此准备了地瓜粉和水果刀,地瓜粉是准备用来蒙摩的司机的眼睛后再实施抢劫。因抢劫是在晚上实施,担心影响第二天上班,就于2009年11月18日向公司请了第二天的假。当日晚8时许其从宿舍里抓了一把地瓜粉用一塑料袋装好出门,戴一顶黑色运动帽坐车到涵江国货路口下车,走到三门井附近时,看到该处停着几部摩的,就打算抢其中一部较新的摩托车。因害怕引起对方的疑心,接近被害人时故意打电话给同事柯XX称要回去了,以便让被害人放松戒备便于其实施作案。后被害人驾车载其到一个三岔路口,让被害人停车后,其从衣袋里抓了事先准备好的地瓜粉往被害人眼睛上蒙抹,被害人高喊“抢劫”,并拔下插在车头的一把螺丝刀挣扎反抗,其从上衣口袋里拨出水果刀与被害人对打,朝被害人的胸部等处刺了多刀。后当其要去扶摩托车的时候,摩托车的警报器响起,且被害人一直在叫喊“抢劫”,其害怕被抓就逃离现场,途中其将用剩的地瓜粉丢弃,回宿舍后又将水果刀清洗并换洗了衣服。第三天回公司上班,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