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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闽刑终字第135号
被告人郭*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闽刑终字第135号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1994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8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0月刑满释放;2002年8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陈宗权、陈丽萍,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男,1977年3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原审被告人肖*,女,1981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2011年1月14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被告人郭*于2010年4月9日和同月12日晚上,分别在莆田市城厢区悦莱酒店和南门壶兰酒店附近,二次将共7克的冰毒贩卖给被告人许*。2010年4月14日早上,郭*在向一四川籍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50克冰毒和100粒麻古后,窜到许*及其女友李XX租住的莆田市城厢区区府路筱塘南街601号401室,欲贩卖毒品给许*。许*吸食少量冰毒后表示毒品质量较好,遂将前一次购买的4克冰毒退还给郭*,而后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郭*购买20克冰毒,钱款未当场支付。当日中午,郭*、许*在莆田市城厢区区府路邮电局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郭*身上当场扣押84.7克疑似冰毒、11.9克疑似麻古的毒品,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许*身上当场扣押19.5克疑似冰毒的毒品,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肖*利用自己租住处莆田市城厢区区府路筱塘南街601号815室容留郭*、吸毒人员“丽容”、“永华”(均身份不详)吸食冰毒。
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19.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9.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肖*明知是毒品而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郭*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从被告人郭*身上当场扣押的冰毒84.7克,麻古11.9克,从被告人许*身上当场扣押的冰毒19.5克,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郭*、许*、肖*作案工具手机SANSUNG手机1部、NOKIA手机4部、HUAWEI手机1部、电子秤1台、吸食冰毒壶2个、小包装袋1盒、银纸1卷、吸管1捆、ZTE手机1部、吸食冰毒壶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在莆田市公安局的被告人郭*、许*的非法所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由暂存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郭*所有的手表1只、项链2条、指环1个,被告人肖*所有的金戒指2枚,耳坠1对,手表1只,项链1条予以拍卖,拍卖款折抵没收财产和罚金。
上诉人郭*上诉理由:1、其仅是提供毒品给许*吸食,未实施贩卖行为;2、到案后提供了向其贩卖毒品的涉案人员的有关线索,具有立功情节。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要求改判。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郭*向许*提供毒品并未收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郭*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能认定为郭*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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