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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民三终字第00026号(3)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司取得了自作品完成之日的维权权利,即便被上诉人对该作品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涉案作品在登记之前已被大量网站传播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公开性,但上诉人未经*公司许可而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其行为仍构成侵权。被上诉人是否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上诉人删除涉案作品,均不影响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成立。
综上,原判查明事实清楚,判处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陕西*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明华
代理审判员 张润民
代理审判员 宋小敏
二 〇 一 一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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