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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民三终字第00005号(3)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白*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明华
代理审判员 张润民
代理审判员 宋小敏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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