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民三终字第00017号
芜湖*制药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陕西*药业公司、陕西*医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陕民三终字第00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高科陕西*药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审被告:陕西*医药有限公司。
上诉人芜湖*制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高科陕西*药业公司、陕西*医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2010年12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民四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芜湖*制药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芜湖*制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端木于良、黄木盛,被上诉人西安高科陕西*药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曹钊国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陕西*医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4年12月9日,赵存梅向专利局申请一项名称为“双唑泰泡腾片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局于1998年4月9日授予赵存梅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4113652.3,专利权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2001年11月2日赵存梅将其专利转让给*药业。
2009年11月12日,*药业缴纳了该专利的年费。“双唑泰泡腾片剂及其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抗菌消炎泡腾片剂,其特征在于该片剂每片含有甲硝唑0.18-0.22g、克霉唑0.144-0.176g、醋酸洗必泰0.0072-0.0088g和泡腾剂辅料0.32-038g。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剂,其中所述的泡腾剂辅料包括碳酸钠0.08-0.10g、枸椽酸0.08-0.10g、硼酸0.08g和淀粉0.08-0.10g。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片剂,每片还可含有吐温80
0.002g及粘合剂和润滑剂适量。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剂,特征在于该片剂每片含甲硝唑0.20g、克霉唑0.16g、醋酸洗必泰0.008g、碳酸钠0.10g、枸椽酸0.1g、硼酸0.08g、淀粉0.10g和吐温80
0.0002g。权利要求5、6、7为该泡腾片剂制备方法的独立、从属权利要求。该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尽管妇科用药品种类繁多,但是剂型单调,使用不方便,疗效不理想。比如口服剂或注射剂属全身给药,由吸收到分布,病灶局部药物有效浓度相当低,而且有不良反应;栓剂遇体温熔融易流失,影响疗效,污染衣物,患者有不适感;液体外用剂使用不方便,药物储留时间短等,均影响疗效。另外,目前也有用甲硝唑或克霉唑、醋酸洗必泰单组分作为抗菌消炎片剂、栓剂或液体,但是单组分缺少协同作用,特别是对混合型感染治疗效果很差。本发明是一种主要用于妇科抗菌消炎的新药,它采用新型泡腾片剂。泡腾片剂较之其它剂型给药更直接、更迅速。当药物与病灶局部接触后,微量生理性分泌物使药片湿润,缓缓泡腾崩解产生细而持久的气泡,与辅料中的表面活性剂等形成泡沫直接与病灶的致病微生物接触,并侵入其细胞内,充分发挥杀灭微生物的作用。用于本发明的甲硝唑具有抑杀厌氧菌、滴虫、阿咪巴的作用,克霉唑能够抑杀真菌,醋酸洗必泰可以抑杀需氧菌等细菌。各种组分间在药效上既保持各自的抑杀细菌、霉菌、滴虫的生物活性,而在治疗上又有协同作用。不仅对单纯性感染而且对混合性感染引起的妇科、肛肠科、皮肤科常见病等有很好的疗效。2010年6月4日,*药业在陕西省西安市和平路108号佳腾大厦一层10103号一家药店内购买了*制药生产的“双唑泰阴道泡腾片”两盒,该药店出具的发票上加盖*公司的印章。所购的药品包装上注明国药准字H20065905,在成份一项注明:“本品为复方制剂,每片含主要成份为甲硝唑200毫克,克霉唑160毫克,醋酸氯几定8毫克。辅料为:枸椽酸、碳酸氢钠、淀粉、十二烷基硫酸钠、硬脂酸镁”。前述购买行为由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0)西证民字第4153号公证书。
庭审中,*药业确认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2、3,*制药则提交了其所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辅料用量清单:碳酸氢钠0.11g、枸椽酸0.145g、淀粉0.1g、十二烷基硫酸钠0.025g、硬脂酸镁0.015g,合计0.395g。*药业对*制药提交的辅料的成份没有异议,但对数量有异议,认为是单方陈述,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辅料的用量应由*制药承担举证责任。
*药业认为醋酸氯几定即为醋酸洗必泰,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比除泡腾剂辅料略有差异,其他技术特征二者均相同。*药业专利产品的泡腾剂辅料是枸椽酸、硼酸、淀粉、吐温80、粘合剂和润滑剂,*制药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泡腾剂辅料为枸椽酸、碳酸氢钠、淀粉、十二烷基硫酸钠、硬脂酸镁。碳酸氢钠属于泡腾剂常用酸碱系统中的常用碱,与*药业专利中的碳酸钠等同;十二烷基硫酸钠为优良的表面活性剂,具有良好的发泡作用,属于泡腾剂中的润滑剂与崩解剂,与*药业专利中的润滑剂、枸椽酸、碳酸钠等同,硬脂酸镁属于润滑剂,与*药业专利中的润滑剂等同,以上常识在公开出版物《药物泡腾剂技术》上即可找到依据,同时依据权利要求1-3,*药业专利中的辅料用量下限为0.32g,上限远大于0.38g,加之其专利为开放式表达方式,其还可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两种产品相比,二者剂型相同,均为片剂,二者技术手段相同,都是将药物主料通过泡腾崩解形式作用于人体达到药效,二者功能相同,其用药适应症为各类阴道炎,故二者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相同的,由此可以判定*制药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药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制药则认为其生产的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每片被控侵权产品的泡腾剂辅料为0.395g,而涉案专利为每片含泡腾剂辅料0.32-0.38g,该特征是体现涉案专利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本案对体现专利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使用等同原则,将会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打破专利授权时已经形成的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制药当庭确认其在本案中以其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抗辩,不以现有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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