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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民三终字第00017号(4)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费1000元由*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小燕
代理审判员 姜万慧
代理审判员 常宝堂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亚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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