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刑二终字第43号
杨伟、李晶、陈明辉、丁小建、吴瑞涛、王楠、邹永利、薛小明、石根明犯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陕刑二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伟,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寺前村二组。201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晶,又名李小丁,男,1982年9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大荔县苏村乡沙南村一组。201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福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明辉,男,1984年3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明水村一组78号。2010年5月6日被抓获,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瑞涛,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寺前村七组。2010年4月3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同年5月19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小建,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寺前村四组。201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楠,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寺前村二组。2010年4月7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邹永利,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羌西村八组。2010年6月6日被抓获,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常巧玲,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审被告人邹永利之母。
指定辩护人龚红梅,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薛小明,男,1993年9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羌西村一组。2010年6月9日投案自首,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薛仲哲,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审被告人薛小明之父。
指定辩护人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石根明,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小元村二组。2004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伟、李晶、陈明辉、丁小建、吴瑞涛、王楠、邹永利、薛小明、石根明犯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渭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伟、李晶、陈明辉、吴瑞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10年1月22日,被告人杨伟、李晶预谋盗抢大荔县张家乡“人达公司”洪全良处耕牛的事宜后,由二被告人分头准备了作案工具,并由杨伟纠集了被告人陈明辉、丁小建和李哲(在逃)等人后,当晚五人乘坐李晶借来的农用车来至洪全良住处,杨伟、陈明辉与李哲负责看守,李晶、丁小建盗窃耕牛,洪全良夫妇被惊醒发现后,杨伟、陈明辉及李哲对洪全良夫妇进行殴打并捆绑。待李晶、丁小建将两头耕牛牵出后,五人共同逃离现场。五人逃跑过程中,农用车翻车,耕牛逃跑,后被当地群众找回。2、2010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伟、李晶、张斌(在逃)等人预谋盗窃后,由张斌纠集了被告人吴瑞涛、王楠、乔治超(在逃)等人,来到大荔县羌白镇吕阳林场王国旗养羊处,盗窃绵羊73只。后杨伟将16只羊销于被告人石根明处,石根明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破案后绵羊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3、2010年3月5日晚,被告人杨伟、李晶、张斌(在逃)等人预谋后,由张斌纠集了被告人薛小明、邹永利来到大荔县张家乡人达公司蔡满军住处,盗走蔡满军绵羊19只。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及各被告人供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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