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刑二终字第43号(3)
(3)证人宋治民(大荔县张家乡老庄村农民)证言证明,2010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洪全良的妻子打电话,说有人把自己家的牛抢走了。他过去后和村里人一起帮助把牛找回来了。
(4)证人周存义(大荔县张家乡人达公司二分厂租地种植农户)证言证明,2010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他听说洪全良家被抢了,过去后见到洪全良妻子的脸破了,后来他们帮忙把牛找回来了。
(5)证人胡新尧(大荔县八鱼乡东羌白村农民,李晶之舅)证言证明,2010年1月初,李晶把他的农用车借走,直到2月14日才还回来。
(6)证人王倩梅(大荔县张家乡新建村卫生室经营者)证言证明,2010年1月的一天早上6点左右,杨秀英到她开的卫生室包扎过伤口,听说是被偷牛的人用铁棍刺伤的,当时杨秀英的脸上流了很多血,她进行了清洗和缝合。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现场位于大荔县张家乡人达公司内中区西二路西3号洪全良住处。住处卧室坐北面南,卧室门为单扇木门,门西边为窗户,窗户右下角的玻璃破碎,硬纸板向内弯曲,卧室内窗户下地面有玻璃碎片。卧室内床下地面上有一条白色尼龙绳。
(8)活体检验笔录记载,杨秀英的面部左鼻翼处有一弧形长2.0CM的伤痕。
(9)大荔县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鉴【2010】6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记载,被抢的两头耕牛价值11000元。
(10)指认笔录证明,上诉人杨伟带领公安机关指认抢劫作案地点是大荔县张家乡人达公司杨秀英家。
(11)收款及领款条据记载,被告人杨伟家属赔偿被害人杨秀英的医疗及误工损失费用2400元。
(12)上诉人杨伟供述,2010年过年前,他和李晶商量去人达公司偷牛,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后他叫来丁小建、陈明辉和李哲参与。李晶借了其舅的一辆农用三轮车,并给每人都准备了帽子、手套、绳子、铁棍和斧头等东西。当晚他们来到养牛户处,李晶和丁小建去牵牛,他和陈明辉、李哲到房子的门口,这时有狗叫的声音,房间里的女的问是谁,并朝窗子的方向走,李哲就用手里的铁棍朝玻璃上捅了一下,将玻璃捅破了,然后陈明辉将房子的门蹬开,和李哲进了房子,他见陈明辉和李哲把房间里的男女主人用绳子捆住后出了房间,陈明辉将房门从外面别住。随后他和陈明辉、李哲就往车跟前走,看见李晶和丁小建每人都牵了一头牛,他们一起将牛装上车,走了不远车就翻了,牛也跑了,他们把车翻正,开回李晶家。事前约定的分工由李晶、丁小建牵牛,他带陈明辉、李哲看人。
(13)上诉人李晶供述抢劫的事实经过与上诉人杨伟的供述基本一致。另供述,他和杨伟的分工是,杨伟带人控制人,他和丁小建偷牛,在杨伟等人控制人的时候,他听见房间里的女的喊了一声。
(14)上诉人陈明辉供述,2010年1月的一天,杨伟叫他去喝酒,还叫了丁小建和李哲,并说让帮个忙,答应事成后给他们每人1000元。然后他们去了沙南村的一个小伙(指李晶)家,到了晚上半夜时,杨伟带着他们坐一辆三轮车走了很远的路,到了一户人家偷牛,并给他们发了口罩、木棍、斧头和铁棍等东西。杨伟、李哲和他负责看人,约定如果被发现了就进去把人控制住,李晶和丁小建偷牛。后来房子的灯亮了,杨伟用铁棍从窗户上捅进去,他们把门蹬开,三人进了房间,他用拳头打了那男子,杨伟叫人用绳子把人捆住后他们出了门,将门从外面插住,他们三人和李晶、丁小建一起把偷来的两头牛弄上车。走了一段后,车翻倒了牛就跑了,他们就返回了李晶的家。
(15)原审被告人丁小建供述,2010年1月的一天,杨伟给陈明辉打电话,让他和陈明辉到苏村乡沙南村来,给他们每人发1000元。后来他和杨伟、陈明辉、李晶、李哲一起坐李晶的农用车去了人达公司,路上他们说好由李晶和他去偷牛,其他三个人守住主人的门,如果被发现了就用绳子把人捆住。当晚他们还从李晶家拿了帽子、口罩、铁棍、木棍和单刃斧头等物品,后来一共偷了两头牛,但路上车翻了,牛也跑了。他当晚听见窗户的玻璃响了一下,听李哲说是将玻璃捅破刺伤了女主人的脸,还听说把主人用绳子捆了。
(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0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杨伟、李晶和张斌(在逃)等人预谋后,由张斌纠集了上诉人吴瑞涛和原审被告人王楠、乔治超(在逃)等人,六人一同来到大荔县羌白镇吕阳林场王国旗养羊处,盗窃绵羊73只(价值40200元),途中杨伟给吴瑞涛、王楠每人分赃100元后将羊带走,后杨伟将16只羊销于原审被告人石根明处,石根明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剩余的57只绵羊被李晶藏于张家乡十滩村李秀存处,破案后绵羊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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