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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刑二终字第43号(4)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失主王国旗陈述,2010年3月19日晚上,他在吕阳林场里养的大约80只羊被人偷走了,全是白绵羊。第二天早上发现后便报了警。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现场位于大荔县八鱼乡吕阳林场王国旗羊圈内。该羊圈在吕阳到苏村公路吕阳林场段路东侧1000米处一沙梁旁。羊圈四周为木棍围成的栅栏门成打开状。在羊圈西南方向500米一东西路北侧发现两内轮间距120厘米汽车轮痕迹。
(3)指认笔录证明,上诉人杨伟带领公安机关指认盗窃作案地点位于大荔县羌白镇吕阳林场王国旗的住处。
(4)证人杨小伟(大荔县石槽乡东里村农民)证言证明,杨伟是他媳妇的姨表弟。2010年3月的一天,杨伟给他打电话要李红军的电话号码,说要借用李红军的农用货车。
(5)证人李红军(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农民)证言证明,2010年3月的一天,杨伟借用了他的六轮农用车。车是白色的,带大蓬,车号是陕E27330。第二天杨伟便把车还给了他。
(6)证人路张义(大荔县城关镇西二环瑞鑫修理厂经营者)证言证明,2010年3月20日凌晨4点多,杨伟带着两个人开着一辆白色六轮农用货车,让他帮忙把车横梁焊一下。中午11点多杨伟把车开走了。他在车上发现了羊的粪便。
(7)证人李秀存(大荔县张家乡十里滩村农民)的证言证明,李晶是她侄子。2010年3月20日早8点多,李晶赶来了一群绵羊,共57只,寄放在她家。后来这些绵羊被公安机关拉走退还了失主。
(8)证人秦婉绒(上诉人杨伟之妻)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20日左右,她和丈夫杨伟进城时,杨伟给了她2800元。
(9)证人王安军(原审被告人王楠之父)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20日晚其子王楠没有在家,后听说王楠参与了盗窃,2010年4月7日他陪同王楠投案自首。
(10)大荔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鉴【2010】40号估价鉴定结论记载,被盗的73只绵羊价值40200元,其中销于石根明的16只绵羊价值7620元。
(1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记载,公安机关从李秀存处扣押绵羊57只,从石根明处扣押绵羊16只,均返还给失主王国旗。
(12)大荔县人民法院(2004)荔刑初字第05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记载,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原审被告人石根明因犯盗窃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7月5日刑满释放。
(13)陕西铜川工业技术学院学生证明记载,王楠为该校在校学生。
(14)上诉人杨伟供述,2010年3月19日下午,他在吕阳林场闲转时,发现有一家养了一群羊,随后他便联系了李晶,相约共同盗窃,同时他还联系了张斌,让张斌再叫上几个人。随后他又借了一辆六轮农用车。当晚11时许,他和李晶、张斌,还有张斌带来的吴瑞涛、王楠、乔治超等六人一起开车来到吕阳林场,将农用车停放在林场后的路边,六人步行来到羊圈前,将羊圈里的一大群羊全赶到车跟前并往车上装,刚装了16只的时候,从西边照过来手电光,于是他们就赶快上车,留李晶把剩下的羊赶着往前走。逃跑途中他让吴瑞涛、王楠、乔治超下车离开。随后他电话联系了石根明,以5200元的价格把16只羊卖给了石根明,并告知石根明羊是从吕阳林场偷来的。把卖羊得来的钱中的1600元给了张斌。第二天他联系李晶问其余羊的下落,李晶说有人赶来自己逃跑了。
(15)上诉人李晶供述,2010年3月19日下午,杨伟给他打电话说自己看下了一群羊,让他一同去偷。当晚11时许,杨伟领了四个人开了辆农用车来接上他以后,一同来到了八鱼村东南边的一个养羊场,他们六人步行来到羊圈前,把羊赶出来领到车跟前,这时有灯照过来,他就让杨伟把装上车的羊先拉走,自己把剩下的赶着走。然后他就把剩下的羊赶到了他姑李秀存家,给他姑说是收账收来的羊,先寄养几天。第二天杨伟给他打电话问其余羊的情况,他谎称自己被人追赶,没有把羊赶走。并供述,当晚他们把羊圈里的羊全部赶出来了,偷来的羊是白绵羊,他姑家养的是山羊。
(16)上诉人吴瑞涛供述,2010年3月19日晚上,张斌叫上乔治超、王楠和他一起去偷羊,并说杨伟已经把地方都看好了,当晚杨伟开车来接上他们四个,和一个叫司令的人(指李晶)一起去了吕阳林场,他们把车停放在路边,他们六人进去把羊弄出来往车上装,一共大约有70多只羊,中途杨伟叫他们上车,他们说李晶还没上来,杨伟说李晶在后面赶着羊走。当车走到蒲城龙池后,杨伟让他们下车,说自己要和张斌去卖羊,第二天张斌给了他和王楠每人100元。过了几天张斌给他说事情可能烂了,让他逃跑,他感觉老跑也不是办法,就于2010年4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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