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刑二终字第43号(5)
(17)原审被告人王楠供述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吴瑞涛的供述一致。同时供述,他于2010年4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18)原审被告人石根明供述,2010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他接到杨伟的电话,称自己偷了些羊,能值9000多,问他要不要,他看了后,认为这16只羊最多值6000元,最终以5200元成交。
2、2010年3月5日晚,上诉人杨伟、李晶和张斌(在逃)等人预谋后,由张斌纠集了原审被告人薛小明、邹永利来到大荔县张家乡人达公司蔡满军处,盗走绵羊19只(价值7710元)。破案后赃物部分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失主蔡满军陈述,2010年3月5日晚,他家养的19只羊被人从自家的羊圈里偷走了。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现场位于大荔县人达公司内东一路蔡满军家羊圈内,蔡满军家住处距南北大道100米,座北面南,共两间平房,平房东侧建造的简易房为羊圈。
(3)指认笔录证明,上诉人杨伟带领公安机关指认盗窃作案地点是大荔县张家乡人达公司蔡满军处。
(4)证人杨公羊(上诉人杨伟之父)证言证明,2010年3月的一天凌晨四五点钟,他儿子杨伟和沙南村的一个小伙(李晶)用一辆蓝色的农用车拉了一车羊回来,说是二人贩下的羊,第二天中午,李晶领了三个人到家里,谈价钱后把羊卖了,剩下两只小羊没有卖掉,李晶和杨伟通电话后,杨伟让把卖羊的钱中的1400元由他代收。后来他把剩下的两只羊卖给了村上的范自刚一只,杨虎一只。
(5)证人赵重阳(大荔县下寨镇下寨村农民)证言证明,2010年3月的一天,李晶找到他,通过他卖给了他村上的马发成十几只羊。
(6)证人马根友(大荔县下寨镇下寨村农民)证言证明,2010年3月的一天,通过村里人介绍,他和他二爸马发成从羌白镇寺前村一户人家里花3400元买了十几只羊,当时圈里剩下两只羊他们没有要。
(7)证人范自刚(大荔县羌白镇寺前村农民)证言证明,2010年3月的一天,他从杨公羊家买过一只羊。
(8)证人杨虎(大荔县羌白镇寺前村农民)证言证明,2010年3月的一天,他通过范自刚从杨公羊家买过一只羊。
(9)大荔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鉴【2010】40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记载,被盗的19只绵羊价值7710元。
(10)提取笔录及领条记载,公安机关从范自刚处提取绵羊1只,从马发成处提取绵羊11只,均发还给失主蔡满军。
(11)户籍证明记载,原审被告人薛小明出生于1993年9月9日,原审被告人邹永利出生于1993年5月29日,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
(12)上诉人杨伟供述,2010年3月初的一天,他和李晶、张斌商量了偷羊的事,然后张斌叫了邹永利和薛小明,李晶借了辆三轮车。当晚大约凌晨1时许,他们到了人达公司一号路东边第一家,把车停在路边,他和张斌及一个小伙(邹永利)守住房主的门,李晶带了另一个小伙(薛小明)去赶羊。等把羊赶出来后,他们一起把羊弄上车。一共偷了19只羊。路上他让张斌和另外两个小伙就下车走了。当晚把羊放在他父亲家,第二天,李晶告诉他已经联系人把羊卖了3400元,并说还有两只在他父亲家没有卖,后来他爸说把这两只卖给了范自刚。
(13)上诉人李晶供述,2010年3月初的一天,他和杨伟、张斌,还有张斌叫来的两个小伙在人达公司的一家人住处偷了19只羊,当晚杨伟、张斌和一个小伙看守人,他带了另一个小伙偷羊,后来把羊拉到杨伟家,第二天他找了个收羊的把其中的17只卖了3400元,剩下两只人家嫌小没有买。
(14)原审被告人邹永利供述,2010年3月的一天晚上,他和薛小明在网吧上网时,张斌过来叫他们去帮个忙,晚上11时许,他和薛小明与张斌、杨伟、李晶一起开了一辆三轮车,张斌告诉他一起去偷羊。后来车停到一家门口,杨伟叫他一起去看住门,过了一会儿,其他人就把羊赶出来,他们一起把羊赶上车,半路上杨伟就让他和薛小明、张斌下了车,给了他和薛小明50元钱。当晚一共偷了十几只羊。
(15)原审被告人薛小明供述的事实经过与原审被告人邹永利的供述一致。同时供述,他于2010年6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综上,上诉人杨伟、李晶、陈明辉及原审被告人丁小建参与抢劫作案一次,抢劫财物价值11000元;上诉人杨伟、李晶各参与盗窃作案二次,盗窃财物价值47910元;上诉人吴瑞涛及原审被告人王楠各参与盗窃作案一次,盗窃财物价值40200元;原审被告人邹永利、薛小明各参与盗窃作案一次,盗窃财物价值7710元;原审被告人石根明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一次,价值7620元。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