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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刑二终字第45号(2)
王辉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定性不当。他侵犯的是中外抗肿瘤药的注册商标和知识产权,其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2、原审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剥夺了他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权,属程序不当。3、徐红德、于洪权向他销售的药品中有部分是从正规医院或患者亲属处收购的真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真药的价值。4、原审判决以他与徐红德、于洪权之间的农行卡转帐数额认定为犯罪金额的证据不足,徐红德、于洪权二人只向他供应了少量的进口药品,其余均是国产药品,因此这些款项中绝大部分都是国产药的货款。
王辉的辩护人提出:1、原审判决定性错误。王辉对他人造假行为并不明知,故应对其以销售假药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2、原审法院直接改变指控罪名属程序错误。3、认定王辉犯罪数额为230余万元不符合事实。
徐红德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定性不当,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2、他向王辉销售的药品中,抗肿瘤类药品不足10%,其中部分是回收的真药,部分是国产药装入进口包装中,对人体健康并无危害。原判对他量刑过重。
徐红德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徐红德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量刑有重。相关药检报告只能证明徐红德销售的药品中有假药,但不能证明全部是假药。徐红德的供述也能证明其向王辉销售的药品中,部分是从医院护士、病人家属手里收购的真药。故认定徐红德销售的全部是假药证据不足。徐红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于洪权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定性不当,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2、原审判决认定王辉银行卡汇入他银行卡的款项均为他销售给王辉进口假药的货款有误。他销售给王辉的大部分是国产的真药,只有极少量的“日达仙”“希罗达”两种药是假药,价值只占销药总量的20%左右,约有十万元。3、他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帮助犯,能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判处。
于洪权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于洪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量刑有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于洪权向王辉销售的全部是假药,故认定销售的全部是假药证据不足。于洪权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上诉人王辉与其妻任某注册成立了陕西新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医药产品等的技术开发、咨询,以及医疗器械的销售等。2007年9月,陕西新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伟达公司,经营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2009年5月,伟达公司办公地址变更至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2号楼1单元2601室。期间,伟达公司没有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相关资质。2007年5月,伟达公司曾因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进口药品被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
2009年4月,上诉人王辉通过互联网与在北京专门经营假冒进口品牌抗肿瘤类药品的上诉人徐红德取得联系,王辉在明知徐红德没有从事药品经营的相关资质,亦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且不清楚进口品牌药品来源的情况下,从徐红德处购进多个品牌的进口抗肿瘤类药品。上诉人徐红德在无药品经营资质,亦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将自制的及部分来源不明的进口品牌抗肿瘤类药品销售给王辉。2009年4月17日至2010年1月26日期间,王辉通过农业银行个人银行卡向徐红德的银行卡转账支付购进的进口品牌抗肿瘤类药品货款共计人民币1907660元。
2008年12月,上诉人于洪权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发布求购和供应“希罗达”、“恩度”、“弗隆”、“艾必妥”、“乐沙定”、“美罗华”和“力比泰”等品牌抗肿瘤药品的信息。2009年9月,上诉人王辉通过网络、电话与上诉人于洪权取得联系,要求于洪权为其供应不同品牌的进口抗肿瘤类药品,上诉人于洪权将其从他人处收购的来源不明的进口品牌抗肿瘤类药品销售给了上诉人王辉,但未向王辉提供相关进口品牌抗肿瘤类药品的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2009年9月14日至2010年1月20日期间,上诉人王辉通过农业银行个人银行卡向上诉人于洪权的银行卡转入购进的进口抗肿瘤类药品货款共计人民币480440元。
上诉人王辉将其从徐红德、于洪权处分别购进的进口品牌抗肿瘤药品存放于伟达公司库房,由原审被告人张晓峰负责入库保管,并指使伟达公司员工在该公司的网站上发布抗肿瘤药品的销售、咨询信息,对外假以某宇公司肿瘤药销售中心名义销售从徐红德、于洪权处购进的来源不明的进口品牌抗肿瘤类药品。原审被告人张晓峰明知伟达公司没有销售药品资质,且曾因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进口药品被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仍然帮助王辉从货运公司提取徐红德和于洪权发来的药品包裹并予以保管,且安排伟达公司员工将上述来源不明的进口抗肿瘤类药品送给客户,帮助王辉销售。仅2009年12月,伟达公司销售“日达仙”、“乐沙定”、“力比泰”、“希罗达”等进口品牌抗肿瘤药品达56.24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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