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陕刑二终字第41号
沈*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陕刑二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化名王*,曾用名矫洪明,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游福街22号,曾暂住陕西省西安市北大街宏府大厦,陕西华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经理。2002年4月2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2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1)西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1月9日,被告人沈*伙同冯文林(化名冯兴,已被判刑)、张挺(化名王刚,已被判刑)等人租用西安市宏府大厦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虚报注册资金成立了华恒公司。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沈*与冯文林、张挺等人经预谋,由冯文林化名冯兴,以华恒公司的名义与陕西太白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开发太白山旅游景区的合作投资协议书一份。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份,被告人沈*伙同冯文林、张挺等人以开发太白山旅游景区工程项目为名,以需要建设太白山景区供水、供电、新修旅游公路、宾馆、旅游山庄、游乐项目、大赖沟索道、温泉洗浴等工程项目,向外发出工程项目招、投标邀请,通过收取上述工程项目的标书费、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先后骗取陕西、山西、上海、江苏、辽宁等省市83家企业的标书费、投标保证金3,477,012元,沈*等人收取款项后逃匿。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华恒公司工商档案资料、陕西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与华恒公司合作投资协议书、证人证言、已生效刑事判决、查询存款通知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华恒公司系虚报注册资金成立的事实真相、虚构华恒公司系中国华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的事实,以华恒公司投资建设太白山旅游区建设工程项目为由,骗取标书费、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沈*是华恒公司的负责人,系本案主犯,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未追回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沈*上诉提出,冯文林一直操控华恒公司,他只是听从冯的安排管理公司后勤,不是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所收钱也没有全部交给他,他只是代收过几笔款,但都交给了冯文林,原审判决认定其合同诈骗金额与事实不符;其不构成累犯;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沈*伙同冯文林、张挺等人,在陕西省西安市骗用王祖德的身份证,虚假注册成立了华恒公司,在与陕西太白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建设太白山旅游景区项目协议后,采取对相关工程及设备进行虚假招标的手段,骗取全国各地83家企业标书费、投标保证金的事实是清楚的,唯认定诈骗数额为3,477,012元不准确,应予纠正,诈骗数额为3,505,81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陕西、山西、上海、江苏、辽宁、山东、四川、吉林等省区的西安吾创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虹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州市新理石材有限公司、四川拓展环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北欧除雪机制造有限公司等83家企业的报案材料及证人证言、收款收据证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间,华恒公司以投资开发太白山旅游景区工程项目招标为名义,收取各企业标书费、投标保证金共计3,505,812元。2007年4月初,华恒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王*、冯兴、王刚等人携款逃离,发现被骗后相继报案。
2、华恒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营业执照证明,华恒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王祖德为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吴大虎为股东及监事。验资报告显示,王祖德、吴大虎分别于2006年11月6日向西安市商业银行文艺南路支行华恒置业账户存款400万元、100万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