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陕刑二终字第41号(2)

3、银行查询存款通知书证明,华恒公司在西安市商业银行文艺南路支行没有开设账户,验资报告上显示的账号不存在,系虚假出资。
4、华恒公司与陕西太白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证明,2006年11月29日由冯兴代表华恒公司与陕西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负责全额15625万元人民币投资开发建设太白山景区。甲方投资建设该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后,甲方以全额投资占60%股份分红利,乙方以土地、景区资源占40%的股份分红利。经营性项目产生的利润甲、乙双方仍按4:6比例分成。合同履行期限为十八年。

5、陕西太白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证明,2006年11月初,华恒公司副总经理冯兴通过眉县招商局引荐,与管委会就太白山景区项目投资一事进行联系、洽谈,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就项目投资达成了基本意见,并于2006年11月29日在太白山旅游区双方代表初签了《合作投资协议》,并约定2007年4月6日在西洽会上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正式签订《投资合作合同书》。由于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项目投资建设由华恒公司全额投资独立负责,因此,前期工作中
,管委会只负责华恒公司人员来现场的协调工作。期间,华恒公司曾组织设计单位来现场进行过考察。管委会多次催促对方尽快完成设计工作,报管委会审查,但一直未见任何设计图纸。2007年3月26日,管委会函告华恒公司要求尽快将近期工作计划报管委会,当日华恒公司将工作计划传真至管委会。4月2日上午,管委会再次与华恒公司联系时,公司值班人员先说领导在开会,管委会人员拨打冯兴手机,一直关机。中午,管委会人员再次打华恒公司的电话时,华恒公司总工刘工说华恒公司领导今天都没有来上班,随后,管委会不断接到许多投标单位咨询电话。当天下午,管委会人员再次向华恒公司拨打电话时,已无人接听。

6、同案冯文林供述证明,2006年10月份至2007年3月底,他在华恒公司工作。公司是由沈*负责的,沈*
在公司叫王*,沈*弄来了西安人王祖德的身份证,他用王祖德的身份证注册了华恒公司,将王祖德注册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宏府大厦房子是沈*租赁的。沈*给他说,中国华企投资公司与华恒公司的关系是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总公司在香港,总公司负责投资,华恒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吴大虎是中国华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但他没有见过。他没有去过总公司,也没有见过总公司派人来华恒公司,总公司没有给华恒公司投资。他在华恒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项目开发。2006年10月份,他和华恒公司招聘人员王军一起去太白山管委会洽谈项目,11月29日,他用化名冯兴与管委会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整个公司都是沈*说了算。他经手所谈的项目,签订意向后,所缴纳的招标费、保证金等全部由客户直接交给财务室的小畅,小畅再给客户开出收据,任何人都不经手现金。他所接待的客户有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长通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昆明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62万余元全部交给了公司财务室,他自己得了1万多元。公司人员的工资由小畅造表,沈*发。沈*在公司是大老板,管理公司所有的人员与业务,他们在公司的具体工作是由沈*安排的。公司收到的资金干什么用了,只有沈*清楚,别人都不清楚。他们没有给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还没有确定中标不中标,沈*就撤走了,沈说把收的钱丢失了,是否报案他不知道。公司的其他人员有李宏、李同川、陈旭、王梦娇等。
7、同案张挺供述证明,他在华恒公司名叫王刚,公司有五个部门,他负责项目部,主要负责做石材、广告业务。招标办是李部长负责,业务部是陈部长负责,材料部他不清楚,财务部是个女的,他叫不上名字。2006年底,沈*介绍他认识了冯文林,冯是公司负责工程、电缆和电缆护套方面的副总经理。沈*在公司会上说太白山项目需两亿资金,所需资金全部由香港总公司投资。公司在太白山有旅游建设项目,他亲自谈成了五六家客户,每家都交保证金2万元,钱直接由客户交给公司财务,财务上把钱怎样支配的他不清楚,沈*给他6万元奖金。沈*通知他们去北京开会,但后来会也没有开,也不去单位上班了,直至案发。

8、证人畅某君(华恒公司出纳)证言证明,
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她在华恒公司任出纳。2007年3月下旬,她因有事就离开了公司。王*是公司的最高负责人,公司的高层有王*、王刚、李嘉豪、李同川、王梦娇等。王*负责公司的全部业务,其他人员各自负责一个部门。公司的其他人员都听从王*的安排。公司的财务章由她和王*保管,她收取的现金或提取的现金全部交给王*,从未给公司的其他人员。公司员工买回来的用品由王*签字报销。华恒公司只有一个中国银行西安通济坊支行的银行账户,再无其它任何账户,公司总共提取的现金大概是300多万元,全部交给了王*。公司给客户开出的收据全部是她开出的,每张收据都有她的私人印章。公司员工的工资表是由她造好,王*签字同意后,再向员工发放。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