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刑二终字第41号(3)
9、证人王某媛(华恒公司员工)证言证明,王*是华恒公司的总经理,冯兴是副总经理,业务部部长是王刚。王*不负责任何具体业务,只管理其他成员,其他人员均参与招标项目的业务联系,她在李同川负责的项目部工作。2007年4月24日,李同川给她和白毅打电话,称其在广州,让她和白毅别管此事了,各忙各的。但根据她通过移动公司了解,当时李同川通话所在地并非广州,而是北京。他们每个人都有二三部手机,而其他所有人都只知道他们在西安的号码,且所有证件不是用本人的。项目部采购的项目有路灯、电缆、喷泉、LED屏、配电网、生态厕所、泳池等。
10、证人党某(华恒公司员工)证言证明,2006年10月23日,她经过网上招聘进入华恒公司工作,在自称李嘉豪所属的材料采购部内做业务,负责联系厂家,邀请客户到公司洽谈。公司总经理王*,不负责具体业务。副总经理冯兴,采购部部长李嘉豪,项目部部长李同川,业务部部长王刚。
11、证人吴某(华恒公司员工)证言证明,冯兴是华恒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太白山联络工作,电缆索道的招标工作、施工队的录选工作,电缆索道标书售价每份1000元,投标保证金大致是10万元。王梦娇是副总助理。
12、证人温某晶(华恒公司员工)证言证明,他在华恒公司业务部工作,部长是王刚。公司所做业务是太白山旅游区项目,公司广告牌项目,购买标书14份,投标单位7家,每家收取保证金2万元;背景音乐项目,购买标书9份、投标单位4家,每家收取保证金2万元;铸铁井盖项目,购买标书10份,投标单位5家,每家收取保证金2万元。
13、证人刘某(华恒公司员工)证言证明,其应聘在华恒公司负责项目的技术工作,系公司的工程师,曾被安排联系西北设计院做太白山汤峪口停车设计、地形测量,2007年4月2日公司高层人员全部逃走,致使设计院的5000元设计费未付。王*是华恒公司的副总,主持全面工作;公司法人是王祖德,但他在公司一直没有见过此人;冯兴是公司副总;采购部由李嘉豪、陈旭任部长;项目部由李同川任部长。
14、证人杜某恭(华恒公司员工)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07年元月18日到华恒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办公纪律工作,并制定各项制度。2007年春节过后,他与李同川、李嘉豪、张浩、孟鑫、白毅等人一起去南方考察企业,他们做事很神秘,一般都避开他说话。经杜某恭对侦查人员提供的10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3号照片为王刚,7号照片为王*,9号照片为冯兴。这三个人的真实名字他不知道。
15、证人王某(华恒公司员工)证言证明,他没有见过华恒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德,投资监督办主任是王*,副总经理冯兴,经理助理是王梦娇,王是冯兴的妻子,招标办主任李宏,投资评审办副总经理杜睿,材料采购部部长李嘉豪、陈旭,项目部部长李同川,业务部部长王刚,审计处处长孟鑫。他们材料部在本次招投标中,主要是做铁艺围栏、不锈钢围栏、电动门、立体停车场等项目。华恒公司向投标公司发了中标通知书,经他手发了6份左右,有西安派思、南京中都、咸阳华兴汽贸、陕西机械施工、西安松林、郑天钢构等,这些公司分别交了2万元到10多万元不等的投标保证金。
16、证人白某(华恒公司员工)证言证明,华恒公司主要由王*负责,项目部负责人是李同川,业务部负责人是王刚,材料采购部是陈旭、李嘉豪,招标办主任是李宏。还有杜睿、冯兴、王梦娇等。他们项目部收取客户大概有140万元,其他部门他不清楚,公司的业务部、材料采购部、招标办以及冯兴、杜睿以个人名义也收保证金。
17、证人高某(宏府大厦物业行政部经理)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一个自称姓王的男性胖子和一个女的到她单位看房子,没有出示身份证件,用吴大虎的身份证签的合同,交了3个月的房租,后胖子给她们复印了一张华恒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王祖德。
18、证人王祖德(西安市居民)证言证明,他不是华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与整流器厂的沈某某在戒毒所认识,后来二人关系一直很好,他经常去找沈某某玩。沈某某老家在河北省涿州市。2006年10月份的一天,他在沈家见到沈某某堂弟,沈说他堂弟在西安做生意,需要办一张电话卡,需要用他的身份证,他当时就将身份证交给了沈某某。过了几天,沈某某说让他跟河北来的堂弟去照一张相,他就去了。他没有去过华恒公司,公司在哪里他都不知道,他不知道该公司用他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2007年4月份一天,他找沈某某闲聊时,沈让他看了一份报纸,报纸上说他是华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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