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刑二终字第00056号
马*犯诈骗罪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陕刑二终字第00056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61号2单元17号,原系陕西五环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1)渭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7月至10月、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他人上大学、安排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赵某、高某、赵某鑫、刘某、陈某、刘某军、杨某琴、杨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14万元。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汇款凭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被告人马*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马*上诉提出:1、陈某的49万元是“水变油”项目的入股,不是他诈骗所得;2、收取杨厂和杨某琴钱后,他实际托人找关系办理上学事宜,并将钱给了办事的人,他没有实施诈骗行为;3、在他的帮助下,赵某恒介绍的五个学生取得了第四军医大学的成人教育本科学历,他并未实施诈骗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高考结束后,被害人张某、赵某、高某、赵某鑫、刘某经赵某恒介绍认识上诉人马*,遂请求马为其子女办理上大学事宜。马*承诺将五人子女安排到第四军医大学五年制本科学习,毕业后安置工作,收取被害人39.5万元。后马*将被害人子女联系到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和华阴教学基地学习,但未取得学籍和毕业证,也未安排工作。被害人多次要求退款,马*均予推脱直到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2010年7月,被害人张某、赵某、赵某鑫、刘某相继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马*以给其子女办理上军校为由,骗取其巨额钱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被害人张某(礼泉县人民医院职工)、赵某(礼泉县史德镇陈迪村村民)、高某(泾阳县太平镇枣平村村民)陈述证明,2003年高考结束后,他们通过赵某恒认识了马*,马*答应给其子女办理上第四军医大学的五年制本科,而且有军籍,毕业后还可以安排到四医大或唐都医院工作。后张某和赵某各给了马*10万元、高某给了12.5万元。2003年10月14日,马*带其子女到吉林第四军医大学分校报了名,上了一年后发了一个成人教育的毕业证。后他们才打听到这所学校是成人教育学院,并不是马*说的五年制本科学校。后马*又把孩子安排到华阴四医大培训基地上学,毕业后没有毕业证和学籍档案,工作也一直没有安排。2009年2月份,他们三人和中间人赵某恒、马*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马*在三月份前办不成此事的话,退给他们三人各25万元,六月份之前办不成的话再退给他们三人各25万元。到2009年8月份,他们就联系不上马*了。
3、被害人赵某鑫(礼泉县史德镇陈迪村村民)陈述证明,2003年高考结束后,同村的赵某恒答应给他儿子办理上第四军医大学五年制本科的事,并说可以入军籍,毕业后安排到四医大或唐都医院工作,向他要10万元的办事费,因他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就给了3.5万元。后赵某恒让他儿子在吉林军医学院上了一年学,发了一个成人教育的毕业证,后又安排到四医大华阴培训基地上学,毕业后没有毕业证,也没有学籍,工作也一直没有安排,后他多次找赵某恒问原因,赵才告诉他办事的人是马*。
4、被害人刘某(礼泉县史德镇王都村村民)陈述证明,他是2003年通过赵某恒认识马*,马答应给他儿子办理上第四军医大学本科的事,他给了马*3.5万元的办事费。后马让他儿子在吉林军医学院上了一年学,后又安排到四医大华阴培训基地上学,毕业后没有毕业证,也没有学籍,工作也一直没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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