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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刑二终字第00056号(2)
5、证人赵某恒(礼泉县史德镇陈迪村村民)证言证明,他和马*是多年的朋友。2003年高考结束后,马*问他有无认识的高考成绩不好的学生,称其在省老龄委主管老干部子女就业工作,手里有第四军医大学五年制本科指标,一个学生需要10万元办事费用。后他就联系到了张某、赵某、高某、赵某鑫和刘某五位家长,他们也同意办理此事。2003年8月份的一天,他和李某带着张某、高某来到西安市西北工业大学西门附近见到马*,张、高给了马22.5万元,李双花将赵建文的10万元,他将赵某鑫、刘某的7万元也一并给了马*。后马*先后安排这五个孩子在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分校、华阴分校上学,但不是马原来承诺的五年制统招本科。五个孩子毕业后,家长找到他,要求解决军籍,安排工作。2009年2月份,马*与五个家长达成协议,马承诺在3月份之前将五个孩子安排到总装备部上班。后他一直催促办理,但9月28日他和马通过电话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6、证人李某(礼泉县史德镇卫生院职工)证言证明,她是2002年通过赵某恒认识的马*,知道马*能给学生办理上大学的事。在赵树恒给赵某、刘某、赵某鑫的孩子办理上学的事时,赵某恒叫她去是为了让她当个中间人,证明所花费的钱是给马*了,她与赵树恒一分钱都没有拿。
7、协议书在案证明,2009年2月11日经协商,主办人马*、中间人赵某恒和家长张某、高某、赵某约定,就三个孩子去总装备部任文职干部一事达成协议,马*在三月底至六月底前为三位同学办好去总装备部的手续,必须正式注册。如不能按期办好,三月底马*退给家长一期款25万元,如按期办好,则不再退款;如六月底再次办不好,马*退给家长二期款每位25万元,同期办好,上班工作,家长把收回的25万元再交回马*,做为劳务费,从此各不相欠。马*、赵某恒及三位被害人均签字确认。
8、第四军医大学政治部保卫处证明,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原系其校下属单位,因部队编制体制调整,已于2004年8月移交地方;其校在陕西省华阴市设有教学基地,该基地为学校下属教学保障单位。
9、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其所民警在办理本案中,多次前往第四军医大学调查取证。经查,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医学院已经撤销。
10、上诉人马*供述,2003年高考结束后,他的朋友赵树恒让他帮朋友的孩子联系上大学的事,他当时就答应并承诺办理上第四军医大学五年制本科,但提出一个孩子需要10万元左右的办事费用。8月份的一天,赵某恒带着张某来到西安,张给他10万元。过了几天,赵某恒又带着高某来到西安,高给他12.5万元。剩下的三个家长的钱都是赵某恒和李某送到西安交给他的,共17万元。10月份,他找人将这五个小孩安排到吉林省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医学院上成人教育,只上了一年就毕业了,那些家长找他继续安排上学的事,他又将这些小孩联系到第四军医大学华阴教学基地和本部各上了一年,没有毕业证,也没有学籍。家长一直找他,要求退钱或安排工作。2009年2月份,他和张某、赵某、高某达成协议,约定在3月份之前将这些孩子安排到总装备部上班,但最后也没有办成。
(二)2007年6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上诉人马*,请求为其儿子王某办理上大学事宜,马*答应并索取6万元办事费用。后马*并未找人帮忙,而是在网上查到王某被延安大学三本正常补录后,将此消息告诉了陈某,骗取了陈的信任。2008年7月份,陈某又让马*帮助其女儿王某报考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马*先后以“打点”评委、加分、要研究生指标、安排王某到部队工作为由索取陈某人民币49万元。拿到钱后,马*抱着碰运气的想法希望王某被录取,并未找人帮忙。直至2010年2月,陈玉侠与马*失去联系遂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渭南市供电局电力医院职工)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
2007年6月份,她儿子王某听同学说马*能办理上大学事宜,当时王某的高考成绩已超过三本控制线,但她还是有点担心,为了能够顺利让孩子上三本,她与马*取得了联系,花了六万元,后来马确实帮王某上了延安大学,当时她很感动,对马的办事能力深信不疑。2008年7月份,她女儿王某想报考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她就联系马*请求帮忙,马说绝对能办成。后她陆续给马*银行卡汇款25.5万元。2009年6月份,马说可以将她女儿安排到部队,等研究生指标下来后,边上班边上学,此时她儿子也面临毕业安置,马保证能一起安排到部队上,她很高兴,便想方设法又借了23.5万元给了马*。直到2010年2月12日,她打电话给马询问事情办理情况,马答应春节前将指标批文办下来,可春节期间,她多次给马打电话,已联系不上,后在西安多方寻找,也未找到,她才知道上当了。陈某还证明,她从来没听马*说过和其入股搞“水变油”试验的事情,也不知道“水变油”是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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