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刑二终字第00056号(3)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证明,从2007年9月18日至2009年12月29日,户名为马*、卡号为9559980210605680813银行卡中存入人民币共49万元。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0年3月19日,被害人陈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马*就是诈骗他的人。
4、上诉人马*供述,2007年6月,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他,请他帮助其儿子王某上大学,他告诉陈上延安大学需要6万元,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需要8万元,陈便给他1万元现金,给他银行卡上汇了8万元。后王某考上了延安大学的三本,他给陈退了3万元。他不认识延安大学和省招生办的人,也没有找过任何人,因为王某的成绩过了三本线,被延安大学正常补录了,陈还以为是他帮忙办的。
2008年下半年,陈某为其女儿王某考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的事又找到他,他答应帮忙。先以打点评委为由要了陈3.5万元,后因王某的理论课成绩不够,他以加分为由要了陈4万元。后来他告诉陈要托人去北京争取研究生机动指标,又要了陈18万元。他是从网上、小报上的野广告知道办理上研究生这些事的,他并没有实际联系任何人,只是想碰碰运气,如果王某能补录上,他就将钱落下了。2009年夏天,他告诉陈研究生的事办不成了,但可以将王某安排到总装备部上班,让陈将以前给他的钱作为股份入到他的公司,并让再拿些钱入股,这样去部队上班的事就不用再花钱了。后陈又分多次给他银行卡汇了15.5万元,并给他8万元现金。他将这些钱一部分用在了“水变油试验”中,一部分偿还个人债务,一部分用于自己和家人花销。
(三)2009年6月份,被害人杨某通过陈某国找到马*,请马*为其朋友的侄女胡某办理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建筑专业事宜,马*承诺可以办理,并收取杨某5万元。后马*并未实施任何帮助行为,而是等待补录碰运气。同年8月,胡某未被录取,杨厂多次催促马*未果,随后与马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某(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职工)陈述证明,2009年6月,他朋友的侄女高考结束后,托他办理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三本的事,他经陈某国介绍联系到马*,马答应帮忙办理。后他在西京招待所一房间交给马5万元,马给他出具了收条。招生结束后,朋友的侄女未被录取,他便给马打电话要钱。9月份以后,就联系不上马*,也找不着人了。
2、收条在案证明,2009年7月2日,马*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杨某同志办事费用人民币五万元整。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0年9月10日,马*指认西安市电子城电子西街3号西京招待所129房间是其实施诈骗的地方。
4、上诉人马*供述,2009年7月份,杨某通过陈某国找到他,请他帮忙办理上建筑科技大学的三本,他保证能办并收了5万元现金。他实际不认识学校和招办的人,也没有联系帮忙。因为他觉得那个孩子的成绩差不多,如果能录取,他就拿钱,如果没有录取,就给人家退钱,就是在碰运气。后杨厂多次打电话要求退钱,因他将这笔钱用在了“水变油”试验中,已无钱可退,他就将手机号码换了。
(四)2009年5月,被害人杨某琴通过陈某国认识马*,请马帮助其女儿杨某上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马*承诺可以办理,并收取杨某琴5万元。后马*并未实施任何帮助行为。同年8月,杨某未被录取,杨某琴感觉上当,便多次找马退钱,马*退给杨1.5万元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某琴(陕西启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职工)陈述证明,2009年5月,她通过陈某国认识马*,知道马可以帮人办理上大学事宜。她女儿杨某高考结束后,她就找到马*,马给她看了一些招生办的文件,并答应帮助办理上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6月14日,在电子城西京招待所,她给马*5万元现金,马出具了收条。后来她女儿没有被录取,他就找马退钱,马找各种理由推拖。到8月份,在她的多次要求下,马退给她1.5万元,但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2、收条在案证明,2009年6月14日,马*给杨某琴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杨某同学办事费人民币五万元整。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0年9月10日,马*指认西安市电子城电子西街3号西京招待所129房间是其实施诈骗的地方。
4、上诉人马*供述,2009年5月份的一天,经战友陈某国介绍,他认识一个叫杨某琴的人,杨请他帮助其女儿上大学,他答应帮忙。后他们选定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他以打点关系为由要了杨5万元,并出具了收条。他根本不认识大学的老师,也没有找任何人。后杨的女儿没有被录取,杨要求退钱,他就给退了1.5万元。2009年9月,他去了北京,到了年底,杨某琴和很多人都打电话要求他退钱,他已无钱偿还,不想让人找到他,就将手机号码更换了。钱被他用做投资“水变油”试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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