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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刑二终字第51号
李文军、罗国庆、陈迪鹏、李辉强犯诈骗罪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陕刑二终字第51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国庆,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塘村西沥罗村28号。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迪鹏,男,195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南岗家属区付二区1栋207号。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文军,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闵吾村43号。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辉强,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闵吾村43号。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军、罗国庆、陈迪鹏、李辉强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西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罗国庆、陈迪鹏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1月13日至2010年5月9日,被告人李文军伙同被告人罗国庆、陈迪鹏、李辉强等人先后在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铜川市耀州区、西安市长安区、甘肃省白银市城区街道等处,谎称急需用钱且兑换外币可赚取高额差价,诱骗被害人杨XX、高XX、王X等9人以人民币现金兑换假冒澳大利亚币等外币,其中,被告人李文军参与诈骗9次,诈骗数额60.58万元;被告人罗国庆参与诈骗7次,诈骗数额54.3万元;被告人陈迪鹏参与诈骗8次,诈骗数额36.58万元;被告人李辉强参与诈骗7次,诈骗数额30.08万元。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汽车活动轨迹GPS记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李文军、罗国庆、陈迪鹏、李辉强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军、罗国庆、陈迪鹏、李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秘鲁币冒充高价值外币,设置兑换外币赚取差价的圈套,利用虚构的银行工作人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继而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军、罗国庆、陈迪鹏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辉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文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被告人罗国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陈迪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被告人李辉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公安机关扣押的五万三千六百三十八元依法按比例发还本案被害人。
罗国庆上诉提出,其未参与原审判决认定的第4、8、9起诈骗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请予重新认定。
陈迪鹏上诉提出,1、其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未参与分赃,应认定其系从犯,原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不当;2、其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退赃,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08年间,原审被告人李文军、上诉人罗国庆经与他人共同预谋,决定以人民币现金兑换假冒澳大利亚币等外币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从江西南昌购买了秘鲁币后前往陕西西安。此后至2010年5月9日,李文军伙同罗国庆、陈迪鹏、李辉强等人乘坐被告人李辉强驾驶的租赁车辆先后前往陕西、甘肃两省多地进行诈骗活动。在诈骗过程中,由李文军分工,罗国庆等人寻找作案对象并向被害人谎称因急事需将手中假冒澳大利亚币等外币低价兑换成人民币,李文军假冒成银行工作人员向被害人虚构兑换外币可赚取高额差价的事实,并谎称有人会收购所兑换的外币,随后带领被害人前往某处找到假扮成银行工作人员或老板的陈迪鹏,陈亦谎称会高价收购澳大利亚币,至此李文军等人设下以假外币兑换人民币的连环圈套。当被害人从银行或住处取得人民币现金后交予李文军等人兑换假外币后,李文军等人便编造理由脱离被害人后逃离现场。在作案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李辉强等人负责望风。作案后,李文军负责分赃。案发后,陈迪鹏退缴赃款1.2万元,侦查机关另冻结罗国庆名下资金3.803817万元,扣押李辉强现金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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