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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刑二终字第51号(2)

具体事实及证据如下:
一、2010年3月28日,原审被告人李文军伙同上诉人罗国庆、陈迪鹏等人在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路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XX人民币6.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杨XX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10年3月28日,她在西安市阎良区被三名男子用兑换外币的方式诈骗人民币6.5万元,其中她从银行取款6.33万元和身上携带现金1700元。
2、辨认笔录证明,杨XX从不同男子照片中混杂辨认出李文军、罗国庆、陈迪鹏是诈骗她的男子。
3、取款凭证证明,2010年3月28日,杨XX帐户被取款6.33万元。
4、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上诉人罗国庆指认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路是他们与李文军等实施诈骗的地点;陈迪鹏指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是他们与李文军等实施诈骗的地点。
5、原审被告人李文军、上诉人罗国庆、陈迪鹏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能与报案材料、辨认笔录、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10年4月6日,原审被告人李文军、李辉强伙同上诉人陈迪鹏等人在铜川市耀州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XX人民币5.2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XX陈述证明,2010年4月6日上午,他走在铜川市耀州区北大街时,有一自称姓“张”的男子说出车祸了,要找一个华美装潢公司,并让他帮忙找。这时一胸挂中国银行工作牌姓名为李阳的人过来问怎么回事,他说那人要找华美公司,“李阳”打电话后便说有这么个公司,但前几天关门了,那人说要兑换澳大利亚币以处理事故,“李阳”就打电话询问一位“高老板”后,让他帮着兑换,差价由他们二人分。“李阳”领着他去找了“高老板”,“高老板”答应兑换,“李阳”让他帮着筹集现金,他就从银行取了4万元,连同家里的1万元、身上的2900元一起给了“李阳”,“李阳”让他拿外币去找“高老板”,他去后没有找见,回来后“李阳”和姓“张”的男子都不见了,他就赶紧报案。
2、辨认笔录证明,高XX从不同男子照片中混杂辨认出原审被告人李文军、上诉人陈迪鹏是参与诈骗的男子。
3、取款凭条证明,2010年4月6日,高XX帐户被取款4万元。
4、原审被告人李文军、李辉强、上诉人陈迪鹏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能与报案材料、辨认笔录、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三、2010年5月2日,原审被告人李文军、李辉强伙同上诉人陈迪鹏等人在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六院天淳园小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郝X人民币9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郝X陈述证明,2010年5月2日中午,他在西安市长安区凤栖路航天市场遇到一名男子,问他华美装饰公司在哪,并说自己出了车祸急需用钱,想把外币兑换成人民币。一会,一位自称“李阳”的银行主任过来讲从那男子手中将外币换回再加价兑换出去,可获取较高差价,他就回家拿了存折去建行取了9900元交给问路的男子,“李阳”带他又去找一位“高行长”,此人答应凑钱一起兑换。后来“李阳”带他离开后又让他去找“高行长”,他去后没有找到,返回后“李阳”也不见了,他才发现上当了。
2、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郝X从不同男子照片中混杂辨认出原审被告人李文军、上诉人陈迪鹏是参与诈骗的男子。
3、银行资料证明,2010年5月2日,郝X帐户被取款9900元。
4、指认笔录证明,上诉人陈迪鹏、原审被告人李辉强指认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六院天淳园小区是他们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的地点。
5、原审被告人李文军、上诉人陈迪鹏在一审庭审中对该起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并能与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银行资料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四、2010年5月3日,原审被告人李文军、李辉强伙同上诉人罗国庆、陈迪鹏等人在陕西省兴平市人民医院门口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薛XX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薛XX陈述证明,2010年5月3日上午,他在兴平市人民医院门口碰见一个自称姓肖的外地人,此人说在咸阳发生了车祸,急需用钱,但自己只有澳大利亚币,让他帮忙兑换,他说帮不上忙,这时,过来一个叫“李阳”的银行工作人员,胸前挂上岗牌,“李阳”说兑换外币可赚取差价,让他一起换,他就从信合取了4万元交给“李阳”,并去见了“李阳”所称能收购外币的“高总”,后来“李阳”又让他去找“高总”取钱,去后没有找到,返回后发现“李阳”等人不见了,才知道他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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