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刑二终字第38号(2)
3、西安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证实,该局对在西安市雁塔区北山门口村6号民房内查获的“中华”、“好猫”、“555”等12个品牌的148条非法卷烟先行登记保存。
4、西安市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从薛*处查获的“中华”、“好猫”、“555”等12个品牌的非法卷烟148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5、陕西省烟草专卖局2010年上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西安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核价单、假冒商标卷烟统一入库单证实,经核价,从薛*处查获的“中华”、“好猫”、“555”等12个品牌的非法卷烟148条价值65480元。
6、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7月22日,侦查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北山门口村6号1楼左侧一间民房内,查获2斤装53°茅台酒12瓶、1斤装53°茅台酒59瓶、15年茅台酒5瓶、50年茅台酒2瓶、茅台王子酒12瓶、30年茅台酒4瓶、剑南春酒12瓶、红西凤酒5瓶、15年西凤酒10瓶、五粮液酒18瓶、30年五粮液酒2瓶、红花郎酒21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33瓶,共计195瓶,经薛*指认,上述白酒均系他本人购进。
7、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表证实,在薛*处查获的82瓶贵州茅台酒(其中1L装53%vol贵州茅台酒12瓶,500ml
装53%vol贵州茅台酒59瓶,500ml装53%vol15年贵州茅台酒5瓶,500ml装53%vol50年贵州茅台酒2瓶, 500ml
装53%vol30年贵州茅台酒4瓶,500ml装53%vol茅台王子酒12瓶)均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1L装53%vol贵州茅台酒每瓶1980元,500ml装53%vol贵州茅台酒每瓶869元,500ml
装53%vol15年贵州茅台酒每瓶4590元,500ml装53%vol50年贵州茅台酒每瓶15999元,500ml
装53%vol茅台王子酒每瓶128元,500ml 装53%vol30年贵州茅台酒每瓶8999元。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证实,在薛*处查获的12瓶剑南春酒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该酒市场零售价为每瓶378元。
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证实,在薛*处查获的15瓶(其中5瓶为500ml红西凤酒,10瓶为45%vol
500ml15年陈酿西凤酒)西凤酒所查获的酒从酒盒、瓶盖、标识与该公司产品不符,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500ml红西凤酒每瓶628元,500ml15年陈酿西凤酒每瓶258元。
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证实,在薛*处查获的20瓶(其中500ml装52%vol防伪型12瓶,500ml 装68%vol
6瓶,500ml
装56%vol30年防伪型2瓶)五粮液酒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500ml装52%vol防伪型市场零售指导价每瓶738元,500ml
装68%vol防伪型市场零售指导价每瓶988元,500ml装56%vol30年防伪型市场零售指导价每盒10800元。
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证实,在薛*处查获的21瓶53%vol500ml10年陈红花郎酒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该酒市场零售价每瓶388元。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证实,在薛*处查获的33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属假冒该公司生产的商品白酒,该酒市场售价每瓶168元。
8、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证实,
该公司将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10年7月22日在薛*处查获的假冒十五年西凤酒10瓶、假冒红西凤酒5瓶,已运回集中销毁。
9、证人贾某(西安市雁塔区北山门口村6号村民)证言证明,2009年8月份左右,他家1楼102号租给一个妇女,2010年春节后,这妇女的外甥单独住在这里,房租每月200元,都是这个小伙支付的。小伙年龄20岁左右,他不知道小伙的名字。只知道这个小伙在附近开了一个烟酒商店,但不清楚具体位置。也不知道小伙什么时候在房子里存放烟酒。
10、证人孟某证言证明,薛*是她的外甥,和她共同经营春光商店,商店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是雷光烟酒商店,法定代表人是石某。该商店是她和薛*从石某处租来的,每月租金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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