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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刑二终字第25号(2)

2、工商登记资料证明,盛唐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殷某义(殷某某之弟),公司股东为殷某义、李某某、文某某。

3、股份协议书证明,盛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股东为殷某某、文某某、李某某。其中殷某某占股份60%,文某某占股份30%,李某某占股份10%。

4、盛唐公司章程证明,文某某任公司董事长,殷某某任公司股东、执行董事长,李某某任总经理,公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转让和占有公司的资金和财产。

5、证人殷某义证言证明,殷某某是他哥,他从不知道盛唐公司的事,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等一切手续上的签名和盖章都不是他的签名和盖章,他的身份证放在家中,他哥有时使用。
6、证人牛某某证言证明,殷某某是盛唐公司的负责人。
7、上诉人殷某某供述,2006年夏天,他陪印度客商古巴尔去河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董事长文某某认识。他介绍自己是尼泊尔王国恒生企业有限公司的老板,从事植物染料的生产。2007年,陕西第三印染厂要改制,他和文某某联系想要收购该公司,但必须成立一个公司,文同意。后他通过中介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登记注册了陕西盛唐植物染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因他没有身份证,以弟弟殷某义名义存入300万元,占60%股份,文某某名下存入150万元,占30%股份,李某某名下存入50万元,占10%的股份,取得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殷某义。2007年11月15日,他和文某某、李某某签订了《股份协议书》、《公司章程》,三人协议,公司投资1000万元,约定三人的股份比例与注册登记股份比例一致,由他出资600万元任执行董事长,文某某出资300万元任董事长,李某某出资100万元任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之后,文某某按协议将300万元打入盛唐公司帐户,李某某的资金没有到位,他以技术和实物原料投资,任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
(二)殷某某用盛唐公司20万元归还个人借款的证据
8、证人辛某某、刘某证言证明,因殷某某装修第三印染厂办公楼未付工程款,民工堵印染厂大门,2007年6月13日刘某出面担保,由辛某某借给殷某某20万元,约定借款于当年10月前偿还。2007年12月13日,殷某某从盛唐公司账户给新元公司账户转款20万元,后通过第三印染厂归还给辛某某。

9、借条证明,2007年6月13日殷某某借到辛某某20万元,担保人刘某,承诺2007年10月份前归还。
10、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2007年11月23日从盛唐公司农行帐户给新元公司信用合作社帐户转款20万元。
11、新元公司从盛唐公司收款20万元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陕西第三印染厂银行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收条证明,新元公司收到盛唐公司20万元转款后,通过第三印染厂将钱转交给辛某某。

12、盛唐公司记账凭证、现金收入凭证、借款单、归还新元公司借款记账凭证证明,2007年9月10日从新元公司借款20万元作为公司前期筹备费用,并有殷某某亲笔签名,2007年12月23日归还新元公司。

13、情况说明证明,陕西新元印染公司与殷某某在业务中无往来,没有向殷某某出售过20万元的染料。
14、证人牛某某证言证明,她又名韩萍,2007年10月,殷某某叫她到盛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会计,公司只有文某某300万元到帐,其他股东资金没有到位,公司没有开展其他业务。是殷某某让她补做借了新元公司20万元的借款单,并归还了此笔借款。

15、上诉人殷某某供述,盛唐染料公司成立前,他以新元印染公司名义购进了一批20万元的染料,盛唐公司成立后他将这20万元还给新元公司,这批染料转入了盛唐公司。
(三)殷某某以四张假发票冲抵个人23.99万元借款的证据
16、盛唐公司账务资料证明,四张2008年1月从西安信宇商贸公司购买植物染料、印染助剂共计23.99万元的发票,已报销,并附有入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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