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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刑一复字第00027号
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陕刑一复字第00027号


被告人李*,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北碚区澄江村六角丘组32号,暂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张二村10组,农民。2010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1)陕刑一终字第0000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同时,本院另行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李*在西安打工期间认识同乡黄怀勇,后二人在一起同居并生有一女。2009年9月,黄怀勇回重庆老家,李*继续在西安打工。后李*想回重庆黄怀勇家居住,被出资盖房的黄怀勇之亲属及二哥黄怀财拒绝,李*又与黄怀勇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后同在西安打工的黄怀财又向李*提出想与李一起生活,李心生反感,遂产生报复黄家人恶念。同年12月,李*以毒狗为由从他人手中购买6粒含有氰化物的药品。201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以给黄怀财女友刘远琴送行为由,到黄怀财租住的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张一村85号做饭。期间,趁黄怀财、刘远琴外出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含有氰化物的药品放入黄怀财酒杯二粒,放入刘远琴酒杯一粒,黄怀财酒后即倒地昏迷,刘远琴酒后感到不适。后黄怀财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1月1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怀财系氰化物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远琴、黄怀勇、黄怀江、李隆梅、曹永红、陈岁芳、黄怀胜、许述全、苏凯、谈晓霞、彭文惠、黄惠模、李小琴、潘方玉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西安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亦对其投毒杀害被害人黄怀财的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因感情纠纷及生活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预谋报复他人,采用向他人食物中投毒的方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唯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刑一初字第19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旭
代理审判员 孙 涛
代理审判员 乌新刚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奥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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