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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执外异字第5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宝法执外异字第54号
案外异议人深圳市金X休闲会所。
投资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春,公民代理。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X浪湾休闲会所。
负责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X浪湾休闲会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X浪湾休闲会所所在地的空调、办公桌等动产(详见查封清单)。此后,案外人深圳市金X休闲会所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查封财产属其所有,请求予以解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异议人深圳市金X休闲会所称,该会所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经济纠纷,该会所是合法经营的主体,法院错误将该公司的财产当作深圳市金X浪湾休闲会所的财产予以查封,故请求法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杨某称,法院所查封的财产系被执行人深圳市金X浪湾休闲会所所有,案外异议人在同一场所通过改写住所骗取营业执照,并与被执行人同时经营系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从而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故请求依法驳回案外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X浪湾休闲会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X浪湾休闲会所所在地的空调、办公桌等动产(详见查封清单)。此后,案外人深圳市金X休闲会所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查封财产属其所有,请求予以解封。
另查,深圳市金X浪湾休闲会所成立日期为2008年10月29日,核准日期为2010年9月16日,年检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工业大道汉X酒店二至四层,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对该会所的工商登记予以冻结。深圳市金X休闲会所的工商登记的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工业大道X号101、二层。该地址与深圳市金X浪湾休闲会所的住所地事实上在同一地点。
本院认为,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执行人深圳市金X浪湾休闲会所经营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其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工业大道汉X酒店二至四层,本院在该会所经营期限内查封该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异议人主张所查封财产系其所有并未提供其合法取得查封财产所有权的依据,其提供的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并不足以证实本案查封财产系其所有,故其异议申请证据不足,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7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异议人深圳市金X休闲会所的异议申请。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林 满 棠
审 判 员   唐 江 华
审 判 员  朱 少 龙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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