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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60号(3)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沁 寰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玥
书 记 员 李 艳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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