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902、903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902、903号
原告凌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某涛,广东中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菁,广东中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罗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省万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平,该公司职员。
上述凌某与罗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于201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将两案合并,并由审判员陈沁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销售总监一职,负责市场推广、代理商开发的管理工作。但是,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其中约定:原告有权获得被告销售收入(从原告开发的代理商获得的销售收入)28.6%的提成。在原告的多番催促下,直至2010年3月份,被告才与原告签订《关于销售(营销)总监岗位暨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协议约定:原告基本报酬为每月8000元人民币,其中的4000元由被告每月5号发放予原告,其余4000元在原告完成年度内最低销售回款总额时累计一次性发放予原告;原告有权获得销售回款额8%的提成;原告享有被告员工同级别的福利、待遇,原告因工作发生的出差、应酬等合理费用及因业务需要支付的市场营销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入职后尽心工作,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已完成采购额50余万元,原告自付的开拓费用约为73300元。2010年3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告继续为被告努力工作并垫付了大量的营销费用共计人民币2805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发放任何工资,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9月1日至原告离职时的工资58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4500元;3、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4、被告向原告支付招商提成14300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3月1日至离职时垫付的各类营销费用人民币48370元;7、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000元;8、被告为原告补缴从2009年9月1日至离职时的社会保险。
被告辩称:1、原告在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从未以任何方式接受原告是员工的事实,因此,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更不存在发放工资和劳动福利的问题。因原告是被告原大股东王某松的同学和朋友,王某松带着原告来过几次公司,表示原告在销售渠道方面有很大的能力,愿意在一段时间内熟悉了解公司生产系列产品特性、经销政策条件、利润空间体系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等,熟悉了解后如果原告觉得被告生产的产品经其的转手销售有利可获,且公司觉得其销售能力可以,公司可以考虑是否让原告从事销售工作。2、经原告断断续续到公司对产品整个体系进行考察了解后,由原告提出,被告同意,双方充分协商后于2010年3月1日签订了“关于销售(营销)岗位待遇暨权利义务的协议”,同一天,原告也在《公司规章制度手册》、《价格结算表》、《经销代理人员基本规定》上亲笔签名表示愿意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并办理了入职销售岗位的手续。但是协议签订后,原告不但从未到公司上过一天班,而且从未参加过公司任何形式的销售工作会议,更没有向公司提供过其销售工作开展的任何信息资讯。3、签定协议满一个月时,公司经营班子召开销售工作会议,专程通知原告参加,到会后,原告面对经营班子成员提出的、关于没有实现销售收入、工作不力的质疑后,不但无任何回应,反而凭空拿出了高达数万元的各种票据要求报销,鉴于原告入职后既不开展任何销售工作,而且严重违反其亲笔签名的“协议条款”、《公司规章制度手册》、《价格结算表》、《经销代理人员基本规定》的行为,会议最后讨论决定: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销售(营销)岗位待遇暨权利义务的协议》。2010年4月8日,被告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解除了协议并对原告给予岗位除名。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凌某经罗X公司原股东王某松的介绍开始与罗X公司进行接触。2010年3月1日,凌某(乙方)与罗X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关于销售(营销)总监岗位待遇暨权利义务的协议》,协议称“为了加大公司产品进入市场的力度……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和乙方的业务能力,经双方充分考察和相互了解,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该协议中,第一条约定罗X公司同意凌某入职,在销售(营销)总监岗位上开展工作。关于工资待遇:约定凌某的岗位基本报酬为每月人民币8000元,其中每月5号发放人民币4000元,另外每月的4000元在年度内完成了最低销售回款额600万元人民币时,给予一次性的发放,若在年度内没有完成最低销售回款额600万元人民币,则此4000元给予取消;此外,还约定凌某由于工作需要出差、应酬等合理费用发生,罗X公司应依据公司同意规定报销;凌某和其发展的手下业务员按照销售回款总额的8%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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