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82号(2)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柏X泰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柏X泰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文某锋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
三、原告深圳市柏X泰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文某锋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3349.2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837.32元。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柏X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晓 屏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赖科铭(兼)
书 记 员 叶 宝 英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