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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851号(2)
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医院抢救后转送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于2010年10月10日出院,住院95天,花费医疗费共计99341.45元。出院证明记载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加强营养,需取内固定物。2010年11月17日,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针对原告的伤情作出了一个玖级和两个拾级的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约需6000元的鉴定结论,花费鉴定费为1700元。
车辆情况,被告依X达公司系粤B55489、粤BB510挂重型集装箱拖挂车车辆所有人,被告樊某系被告依X达公司雇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平X保险宝安支公司已为该肇事车辆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交通事故强制险有责险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原告身份情况及其被扶养人情况,原告系农业户籍。原告为证明其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来源,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提交了以下证据:1、居住证,其中显示签发时间为2009年05月09日;2、人口信息登记表,被告以该登记表没有盖公章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3、深圳市粤X实业有限公司太子山农贸市场分公司出具原告自2005年9月开始在其公司太子山农贸市场经营蔬菜生意至今的证明,被告以原告无提交营业执照或纳税证明为由不予认可;4、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的银行交易记录清单,被告以需相应的社保、纳税证明、营业执照或水电费票据,铺位租金票据等证明佐证为由,不予认可。原告提交了湛江市公安局龙头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告有被扶养人:父亲詹某金(生于1949年10月,还需赡养20年);母亲招某娟(生于1955年9月,原告无提交母亲招某娟无劳动能力证明),被扶养人为农业户口,父亲由四人共同赡养。
付款情况,被告依X达公司已垫付原告医疗费82854.85元及现金2000元。
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及购买残疾用具票据主张交通费用共计3000元和残疾用具费11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人口信息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清单、深圳市粤X实业有限公司太子山农贸市场分公司出具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的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由被告樊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平X保险宝安支公司为粤B55489、粤BB510挂重型集装箱拖挂车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在强制险限额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樊某承担。被告樊某系被告依X达公司雇佣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樊某的责任由被告依X达公司承担。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本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广东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损失为:1、医疗票据共计99341.45元;2、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来源,故参照2010年度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计为128675.89元(29244.52元/年×20年×22%),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应计入残疾赔偿金中,原告无提交招某娟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故对被扶养人招某娟的生活费不予支持,按照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19.81元,计为5521.79元(5019.81元/年×20年×22%/4人);3、住院期间护理费4750元(50元/天/人×1人×95天),出院后护理费,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与出院记录上记载的医嘱内容不一致,且诊断证明书上医嘱只注明“出院后仍需陪护”字样,无相关鉴定机构证明,原告亦无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辅证,故本院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4750元(50元/天×95天);5、误工费,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32天,原告虽提交了深圳市粤X实业有限公司太子山农贸市场分公司出具的其在太子山农贸市场经营蔬菜生意证明,主张按国有同行业标准赔偿,可以证实其有固定收入来源,但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及实际误工损失情况的证明,故按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最低标准计算,计为4840元(1100元/月÷30天×132天);6、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7、残疾用具费110元;8、鉴定费1700元;9、后续治疗费6000元,有鉴定机构证明本院予以支持;10、精神损害赔偿金22000元(100000元×22%);以上损失共计278689.13元。
因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平X保险宝安支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20000元,伤残赔偿金173347.68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为85341.45元,扣除被告依X达公司已垫付原告医疗费82854.85元及现金2000元,被告依X达公司应赔付原告4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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