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81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81号
原告曹某高,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万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某焱,广东万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喜X自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兴,广东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莲,广东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高诉被告深圳市喜X自行车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殷某焱,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某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20日,原告入职被告单位,在铝焊部门工作。工作期间,原告踏踏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工作,奉公守法、遵章守纪。工作期间,原告租住在被告提供的宿舍中。2010年11月16日,原告和被告的保安员因进出宿舍大门发生口角。遭到被告6名保安的殴打。造成脑震荡、枕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住院治疗6天,休息14天。被告公司的保安员在岗上班期间,殴打原告,并给原告造成人身伤害,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08.40元、务工费用28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60元,共计6168.40;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收费收据、工资条、交通票据等证据,并申请法院到楼村派出所调取相关笔录,用以证明和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1、就本案而言,原告起诉喜X公司属于诉讼对象错误,从法院在楼村派出所调取的证据,及当场处罚决定书已经足以证明本案的被告不应该是喜X公司,而是参与斗殴的四人作为被告。斗殴事实与喜X公司没有任何关联,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2、就起诉状而言,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支持。这所谓的护理费、营养费均没有医院医生诊断证明书予以证明。就护理费这一点已经包括在医疗费。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住院收费收据内有所体现。就误工费和交通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高系被告职工。2010年11月16日晚23时许,原告与案外人曹某因进出被告宿舍大门与被告正在值班的保安人员黄某平、胡某年等发生矛盾,继而双方发生殴斗,致使原告曹某高受伤住院6天,医生建议出院后休息两周。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原告有脑震荡、枕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症状,发生医疗费用共计1808.4元。后经公安机关处理,对原告及案外人曹某分别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告之保安员黄某平、胡某年分别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原告提供的工资条显示原告的月工资为3250元左右,原告提供的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显示,原告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的平均工资为3149.3元。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高与被告之值班保安员发生殴斗,双方互有过错,对造成的伤害后果,双方应该分担责任。被告之保安在值班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对原告人身损害之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808.4元,有医院的收费收据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月工资为3041.02元之主张,原告提供的工资条与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相互佐证,本院据此认定原告实际月收入为3041.02元,原告误工天数为住院天数6天,加上医生建议休息两周之和为20天,故原告误工费数额应为3041.02÷21.75×20=2796.34元。对于原告交通费200元之诉求,因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与就医时间、人数、次数等不相符合,且原告未能证明上述交通费与其住院医疗有直接联系,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营养费应该参照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而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原告营养费1000元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护理费之请求,依据原告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显示,护理费已经包含在医疗费用之中,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护理费用发生,故对原告护理费用之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合法合理请求的费用共计4604.74元。由于原告与被告之保安人员互有过错,因此,原、被告应该就上述费用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宜参照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定,应以1:2分担为宜。对于上述4604.74元的损害后果,被告应该承担3069.83元,其余1534.9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喜X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曹某高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069.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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