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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55号(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利庆君
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菲菲
书 记 员 叶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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