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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25号(2)
驳回原告东莞市三X电子硅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原告东莞市三X电子硅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凯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裕君(兼)
书 记 员 朱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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