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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54号(2)
一、被告深圳市永X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X货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1857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5月27日计至判决生效之日)。
二、原告深圳市中X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X发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48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X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X发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33元,由被告承担。反诉受理费355元,原告承担25元,被告承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秀 萍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梨
书 记 员 何 孝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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