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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8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8号
原告付某,男。
委托代理人黎某民,湖北X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X丰电机制造厂。
负责人陈某基,系该厂厂长。
被告二X生电机有限公司。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胡某,系该公司职员。
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冼晓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某民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8月5日入职被告一处工作,任职叉车司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被告一已为原告办理了养老、工伤、医疗保险。被告一于2010年8月2日无故书面辞退原告。原告被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0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0元。
被告一、被告二辩称,1)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约定及法定义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并按月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88元。2)原告因为严重违反被告劳动纪律而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无需支付赔偿金。2010年7月30日10时30分许,三和供应商组长黄某生和司机张某涛送货到被告一5座楼下,要求当日5、6座专职叉车司机原告卸货,原告以供应商不肯为其买水为由拒绝卸货,直至约11时多供应商通过被告采购部黄某慧找到原告主管汪某来,该两人要求原告立即为供应商卸货,但原告仍然拒绝。原告主管只好借调其他楼座的专职叉车司机卸货。此时物料推迟上线近1个小时,给被告生产带来极大不便。8月2日即周一,原告主管找原告了解事件原因,原告态度恶劣、不思悔改,明确表示供应商不为其买水就不卸货,并动手殴打主管。同日上午,原告在包装物料过程中还消极怠工,致使15座平台推满货物,物料不能上楼,马达不能下楼。原告以上行为已经违反了被告《员工手册》关于C类违纪的规定,被告有关部门一致决定提前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将这一处理决定报送工会。被告的处理决定于法有据,程序适当,无需支付原告赔偿金。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8月5日入职被告一处工作,任职叉车司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了解并承诺遵守被告一《员工手册》和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条例。被告《员工手册》第五章奖励和纪律处分规定构成C类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其中C类违纪包括:在工作时间内消极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或罢工;不服从主管的正常指令和安排、或没有按照规定的职责或工作指引操作而引起严重意外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滥用职权、为谋个人私利而玩忽职守,挪用公款,接受贿赂,盗用公司或同事的物品或财产;不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等。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588.13元。
原、被告确认双方于2010年8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系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则主张,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提供的其于2010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的《员工过失通知单》和《C类违纪行为处理表》显示,原记载内容:1)7月30日,付某因供应商多次承诺给其买水喝,但一直没有兑现,拒绝为其卸货,导致货物没有及时运到楼上;2)8月2日,付某消极怠工两小时,只包装7卡板货物,导致货物堆积,生产中断;3)付某态度恶劣,经主管教育不悔改,并打主管。上述有关内容均被划线删除。原告主张在其签名前已有划线涂改,被告则主张原告在签名后将上述内容划线。被告提交的录音光盘、证人证言,显示原告于7月30日拒绝为供应商卸货,致使供应商货物滞留1小时未卸货;原告主管汪某来于8月2日向原告送达书面警告时,原告将警告书撕碎并甩掷主管脸部。
被告一系被告二在深圳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
又查,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原告曾向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原告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结合本案案情,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因供货商未兑现有关为其买水的承诺,故拒绝为供应商卸货,致使供应商货物无法卸载达1小时;原告在其主管向其送达书面警告书时,原告无悔改表现,将警告书撕碎并甩掷到被告主管脸部等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存在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工作管理的行为,且无改正表现,严重违反了被告的用工管理制度,被告可以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辞退原告,无需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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