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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4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44号
原告:吕某,男。
被告:孙某娟,女。
上述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庆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0日,原告回家后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内被告家楼下停车位内,次日被告粉刷自家户外防盗网,在未作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滴落油漆导致原告私家车车前盖、车顶棚、左右侧双车门,车尾都不同程度的被油漆污染。经小区管理处、上塘派出所郑警官(联系电话28145110)。多次调解无果。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小区住户,管理费、小区停车费从未拖欠,事发当时汽车停放合理,被告在粉刷防盗网时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被告装修期间未做到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起诉要求:1、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将自家车(车型北斗星,车牌号粤B50M5X)停放在被告住家所在的楼下,次日被告粉刷自家楼层户外防盗网,在未作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油漆滴落致使原告私家车车前盖、车顶、左右侧双车门以及车尾都不同程度被油漆沾染。2011年1月4日,深圳市宝X昌河铃木汽车特约服务站出具车辆预检报价单证实维修费需要3500元。
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自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陈述结合照片、报警回执、宝X铃木汽车维修车辆预检报价单等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车辆因被告粉刷户外防盗网被损毁,被告理应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依据宝X铃木汽车维修车辆预检报价单要求赔偿3500元,虽该费用未实际发生,但显然是原告遭受损失的确切证明,被告应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吕某赔偿车辆损失费人民币3500元。
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庆涵


二○一一年 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蕾
书 记 员 鲍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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