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433号 (2)
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于2010年9月29日出院,住院75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9458.7元。出院证明记载全休二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加强营养。2010年11月29日,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针对原告的伤情作出了一个捌级和两个玖级的伤残程度及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肆个月的鉴定结论,花费鉴定费为2000元。
车辆情况,被告邓某云系粤BX258U号轻型货车驾驶员,被告肖某军系该车辆所有人,被告太X洋保险公司已为该肇事车辆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交通事故强制险有责险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原告身份情况,原告系农业户籍。原告为证明其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来源,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提交了以下证据:1、居住证,其中显示签发时间为2009年03月31日;2、深圳市公安局盖章确认的居住证人员信息表;3、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佳X达汽车修理部出具的原告于2009年2月8日在修理部担任修理工,每月工资为19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证明;4、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佳X达汽车修理部的注册登记信息。
庭审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证人陈光明出庭作证:原告于2009年2月份起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佳X达汽车修理部上班,职务修车,住在长圳资兴源工业区(之前叫鹰健武工业园宿舍),工资每月1900元均以现金形式发放。
付款情况,被告邓某云已垫付原告医疗费31958.7元,被告太X洋保险公司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
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主张交通费用共计1492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居住证人员信息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佳X达汽车修理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的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由被告邓某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X洋保险公司为粤BX258U号车辆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在强制险限额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和被告邓某云双方驾驶的均系机动车辆,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邓某云承担70%、原告承担30%;被告肖某军系粤BX258U号车辆的所有人,应与被告邓某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广东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据医疗票据共计49458.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750元(50元/天×75天);3、护理费3750元(50元/天/人×1人×75天);4、误工费,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35天,依据工作证明及证人证言可确认原告具有工作的事实,原告无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故按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计为4950元(1100元/月÷30天×135天);5、鉴定费2000元;6、营养费,有医嘱证明本院酌定为1000元;7、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8、残疾赔偿金,原告提交的居住证人员详细信息、工作证明及证人证言可确认原告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佳X达汽车修理部工作及居住的事实,结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来源,故参照2010年度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计为198862.74元(29244.52元/年×20年×34%);9、精神损害赔偿金34000元(100000元×34%);以上损失共计298771.44元。
因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太X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2000元,扣除被告太X洋保险公司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被告太X洋保险公司实际应赔付原告112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为39458.7元及伤残赔偿金137312.74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邓某云承担70%,即123740元,扣除被告邓某云已垫付原告医疗费31958.7元,被告邓某云应赔付原告91781.3元。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支持,但第三者责任险不属于本案处理范畴,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邓某浪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总额为203781.3元;
二、被告太X洋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浪112000元,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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