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106号 (2)
付款情况,被告付某成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274.7元。
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主张交通费用共计824元;提交了购买电单车发票主张车辆全损要求原价赔偿1700元,庭审中被告付某成只同意照原价减半赔偿原告车损费850元。
被告付某成提交了护理收据,主张为原告请了临时护理人员,护理天数5天共计550元,对护理天数原告只认可护理两天。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医院出院证明书、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登记表、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公明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手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户口本、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的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由被告雷某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天X保险公司为湘BH4533号车辆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在强制险限额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由于原告驾驶的系非机动车辆,被告雷某旺驾驶的系机动车辆,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雷某旺承担80%、原告承担20%;被告付某成系湘BH4533号车辆的所有人,应与被告雷某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广东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据医疗票据共计10379.2元,另金额为8.5元的医疗票据上显示的并非原告姓名,对此不予支持;2、后续治疗费6000元,有鉴定机构鉴定证明,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50元/天×42天);4、护理费,结合原告入院时间及被告付某成提交的护理收据所记载的时间,认定被告付某成为原告所请的临时护理人员护理天数为5天,即计为3100元【50元/天/人×2人×9天+(50元/天/人×33天×1人)+550元】;5、误工费,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16天,原告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主张误工费按居民服务业年收入标准计算损失,据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所从事的系居民服务业,故本院予以支持,按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计为11176.28元(34685元/年÷12月÷30天×116天);6、鉴定费1700元,鉴定票据中出诊费5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7、营养费,有医嘱证明本院酌定为500元;8、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元;9、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来源,故参照2010年度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计为58489.04元(29244.52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法计入残疾赔偿金中,故对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予以支持按照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19.81元,计为3054.55元(5019.81元/年×12.17年×10%/2人);10、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100000元×10%);11、财产损失,本院酌定为850元;以上损失共计107849.07元。
因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天X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91469.87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为6379.2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雷某旺承担80%,即5103.36元,扣除被告付某成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274.7元及护理费550元,即被告天X保险公司实际应赔付原告95748.53元(10000+91469.87+5103.36-10274.7-550元),原告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赵某兰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总额为95748.53元;
二、被告天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兰95748.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原告赵某兰承担107元,被告天X保险公司承担109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赔偿款项时应将此款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