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2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24号
原告黄某亭。
委托代理人罗某新,广东X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翔。
原告黄某亭诉被告秦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以前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9年6月8日向原告提出借款5万元,次日即2009年6月9日,原告通过其同学吴某叶的农行帐户,将人民币5万元汇付至被告以手记短信方式告知的李某的帐户中。被告收到上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确认书》,明确了上述信息真实有效。被告同时承诺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以现金方式当面向原告还款1万元,余款4万元将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指定的以下帐户一次性还清。下面留有原告的帐户详情。被告在还款确认人后面亲笔签名,落款时间为2010.11.24。然而,被告承诺的第一期还款时间2010年12月31到来时,被告均不予理睬。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借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某翔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6月8日向原告提出借款5万元。6月9日,原告通过其同学吴某叶的农行帐户,将人民币5万元汇付至被告以手记短信方式告知的李某的帐户中。被告收到上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确认书》,明确了上述信息真实有效。被告同时承诺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以现金方式当面向原告还款1万元,余款4万元将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指定的帐户一次性还清。然而,被告承诺的第一期还款时间2010年12月31到来时,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拒绝偿还,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相关法律的保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仍拒绝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本金,并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