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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2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24号
原告彭某平,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忠,广东星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英,广东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斌(以下简称为被告一),男。
委托代理人郭某伟,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裕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林某斌。
原告彭某平诉被告林某斌、深圳市裕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妍独任审理,于2011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忠,被告林某斌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裕X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1日,原告接到被告方发来的信息,该信息称:深圳X场有铺卖! 18万/间国际小商品展贸产权铺,十年成熟经营商圈决定升值空间,带租约回报16%,超高6米高,买一层送一层。1月3日,原告来到被告处,被告向原告出示了其宣传单张,宣称项目名称为“星X亚太进出口交易中心”,是“全球进出口交易平台”,离深圳X场500米,离大X湾码头3000米,将成为“中国进出口交易第一站”,是“全球商品展贸第一门户”。宣传单张上显示商铺有“70年独立产权”,并与义X商贸城(业务员称系义X商贸城)的“卖60年使用权”进行了对比,并注明“6米层高,买一层送一层,使用率超200%”、“70年独立产权,超8%年投资回报率”、“全城首创‘3首层’,层层皆首层皆旺场”等字样。原告信以为真,在被告打着开盘大优惠的旗号下,经不起诱惑就交了两万元定金给被告。但随后原告从被告处出发开车到机场,发现距离远远不止500米,即使是直线距离,也远不止500米,于是觉得上当了,就打电话给被告的业务员何某华,但何某华支吾几秒钟就把电话挂了。当时已是深夜,原告没有即时找被告。后经调查了解,星X亚太进出口交易中心所在的楼盘--创X时代俊X园已开盘多年,故其产权不可能还有70年。原告于1月8日到被告处,要求被告提供符合其承诺的商铺以及按其承诺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但被告只向原告出示了其格式合同,拒绝了原告前述合理要求,也拒绝原告要求更改其格式文本里部分内容的合理要求,并拒绝退回定金。双方因此未能就签订商铺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按理,被告在此情况下应退回定金。
原告认为,被告系虚假宣传引诱原告交纳定金,拒绝根据其承诺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拒绝就签订商铺买卖合同进行合理协商,因此导致合同未能签订,责任在被告,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即应返还四万元,且应支付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前述的商铺认购书;2、两被告双倍返还已收的两万元定金,即返还四万元给原告;3、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费用暂计壹万元;4、判令两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一答辩称,被告一已于2010年10月9日取得涉案商铺的房地产证,涉案商铺具备二手房转让条件; 2011年1月3日,被告一委托被告二与原告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该认购书具有定金担保的性质,原告拒不履行交付首期款以及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单方提出解除认购书,无权要求被告一返还定金。
被告二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日,原告作为认购方、被告一作为出售方、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代理方,双方签订一份编号为X号的【深圳市星X亚太进出口交易中心】商铺认购书。认购书约定认购方自愿认购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段X国道东侧【深圳市星X亚太进出口交易中心】三层X号铺位,认购价为人民币357143元,认购方应在2011年1月3日前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在2011年1月18日前支付首期款人民币87143元(扣除定金),同时签署《商铺买卖合同》;如认购方未按《商铺认购书》规定期限与出售方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或未交付上述款项,出售方有权没收认购方定金,并可将该物业另行处置无需通知认购方,本《商铺认购书》终止履行;在买卖双方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后,本《商铺认购书》自动废止,双方权利义务以《商铺买卖合同》为准。认购书上有原告的签名及被告二的盖章确认。
2011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二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收据。
2011年1月10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函,称由于被告方的合同文本为格式条款,难以做出调整,双方因为部分合同条款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请解除已签订的商铺认购书,请被告方退回本人已交的定金2万元。
另查,2010年10月9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向被告一颁发涉案商铺的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号。
2010年12月10日,被告一签订一份委托书授权被告二可代为办理被告一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段X国道东侧俊X园商业裙楼首层X套、二层X套、三层X套房产的出售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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