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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5号
深 圳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5号
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雄,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某谷,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某雯,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宏X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斌。
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X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X电影(集团)公司上X电影制片厂、天X电视台及华X兄弟国际发行有限公司投入巨资,联合拍摄完成中国首部商业谍战大片《风X》。该片由著名导演陈某富、高某书执导,由周某、李某冰、黄某明、苏某朋等众星主演。该片自2009年9月底公映以来,取得了很高的票房收益和极佳的市场口碑。2009年,上X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X电影制片厂、天X电视台及华X兄弟国际发行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声明,确认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该片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2009年4月25日,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该剧相关维权事宜,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进行和解与调解、接受赔偿。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被告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电影。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播放《风X》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该影视作品;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三、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含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6000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电影《风X》由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X电影(集团)公司、上X电影制片厂、天X电视台及华X兄弟国际发行有限公司共同拍摄完成。2009年9月8日,该影片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9]第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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