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13号(2)
2009年9月1日,广州盛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给原告出具授权书,将其获得的对电视剧《热X青春》的权利转授权给原告,除授权期限由5年变为3年外(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止),其余没有变化。
2009年12月10日,原告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00022893。原告获得电视剧《热X青春》、《天X上的马乐济斯》在中国地区(不含港、澳、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
2010年1月5日,原告的代理人赵某楷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2010年1月24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孙某和公证员助理申某洁与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楷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X大道供电所对面的“X慧网吧”,该公证员及助理对赵某楷进行证据保全的操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拷屏所得材料予以证据保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144号公证书(附封存光碟)。
根据该公证书:赵某楷在“X慧网吧”办理上机手续后,在一台计算机上进行了以下操作:开启计算机,在计算机操作系统桌面上新建名为“X慧网吧”的word文档,打开该文档,对当前操作系统桌面进行拷屏,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双击桌面上“网吧影院”图标,进入相应操作界面,对操作过程中有关界面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输入关键字《热X青春》,对当前操作界面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点击“站内搜索”,进入相应操作界面,对操作过程中有关界面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点击操作界面中的《热X青春》图标,进入相应操作界面,对操作过程中有关界面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点击操作界面中的有关影片剧集序号,播放相应影片剧集,对播放过程中随机截取的播放画面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现场保全所得word文档经公证处刻录保存至光盘内,光盘内word文档中的拷屏文件内容与保全现场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光盘经加封后交原告保存。经庭审比对,(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144号公证书中取证光碟反映的影片内容与原告提交的正版《热X青春》光碟对应的内容相同。
另查,被告深圳市X慧网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5日,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电视剧《热X青春》尚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律师费单据3000元和公证服务费单据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从原告提交的《热X青春》出版物,结合电视剧的片尾署名,可以认定财团法人公X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是电视剧《热X青春》的原始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相关权利。原告经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取得该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可以自己名义针对相关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电视剧《热X青春》虽尚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引进,但是该电视剧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审核,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作为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合法的权利人,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公证符合公证程序,其出具的公证书合法有效。根据该公证书,可以证实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为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服务,并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为其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服务,应属侵权,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慧网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盛世骄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电视剧《热X青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X慧网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盛世骄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盛世骄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