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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9号(3)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占 举
人民陪审员 周 洋
人民陪审员 岑 婉 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爱 玲(兼)
书 记 员 张 雪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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