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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4号
原告(反诉被告)钟某兵,男。
被告(反诉原告)陈某刚,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志,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钟某兵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某刚铺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妍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9月1日,但被告企图毁约。2010年8月某日,被告以验合约为由企图撕毁合约,未遂;9月6日被告等四人入屋关门挟持强“验”合约;9月7日,被告开一面包车堵住大门五天五夜;9月15日,被告上门砸店;9月17日,被告要求巡警“服务”,10月17日,被告收取九月份房租后砌封大门;11月18日,被告入屋赶打屋内的人致人受伤住院;11月21日,派出所约双方做调解,被告失约,原告找到被告住处,与被告老婆达成口头协议;11月23日,被告反悔,上门讨取“经费”、“请人费”、律师费等。原告曾多次到派出所、司法部门、信访办询问并寻求帮助,为制止被告有预谋的野蛮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约。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于2004年8月28日签订合同后,合同约定9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原告无权占有被告的商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称, 2004年8月2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关于承租西乡九围簕竹角同富裕路X号商铺的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于2007年9月1日到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反诉人未与其续签合同(原合同背面的房东签名不是反诉人所签)。反诉人多次要求被反诉人搬离,被反诉人均不同意。反诉人已于2010年9月25日委托李某志律师通知被反诉人,反诉人决定于2010年10月1日收回商铺,要求被反诉人于2010年10月1日前将商铺交回反诉人。如果被反诉人拒绝返还的,该商铺的租金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按3000元每月计算。被反诉人冒充反诉人签名,非法占用反诉人商铺,为维护反诉人的权利,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续期条款无效,并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将商铺交还给反诉人,并结清所有商铺使用期间的费用(暂计至2010年12月1日约1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按政府指导租金1785元每月,补足2007年9月1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少缴的租金21645元;3、判令被反诉人按3000元每月支付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被反诉人将商铺交回反诉人止期间的租金;4、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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